-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2-00800
- 主题分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22年11月01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2年11月01日
- 标 题:解读: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扩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
- 效力状态:有效
解读: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扩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突出,经科学分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总烃)是臭氧污染产生的重要前体物。据生态环境部统计,全国每年柴油消耗总量中,约20%用于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这些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氮氧化物和总烃的重要排放源。因此,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对于有效减少市区氮氧化物和总烃排放、遏制臭氧污染、减降PM2.5浓度、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三)、《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接受排气污染检测。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四)、《山东省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山东省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山东省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鲁环委办〔2021〕30 号:到 2022年,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扩大至各市、县(市、区)建成区及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
(五)、《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327号)第十六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人口密度等情况,依法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的区域,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止使用类型及排放限值,并向社会公布。
(六)、《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工作方案》鲁环发〔2022〕1号:2022年年底前,依法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扩大至各市、县(市、区)建成区及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并逐步加严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阶段禁用要求,倒逼机械提档升级。
(七)、《枣庄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工作方案》(枣环发【2022】1号):逐步加严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阶段禁用要求。2022 年底前,各区(市)、枣庄高新区依法依规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扩大至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包含在已划区域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无需另划。
目前,我区主城区已于2019年底划分完成,但是2019年颁布的《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SZDR-2019-0010009)由于禁用区域范围小、污染物排放限值不明晰、排放阶段管控不够严格等原因已无法适应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重新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势在必行。《枣庄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工作方案》(枣环发【2022】1号)明确要求我区2022年底完成划定,明确各镇街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四至范围和相关要求及处罚依据,并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释义,以便广大市民更好地执行本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