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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02/2022-19268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成文日期 2022-10-28 发布日期 2022-10-28
发文机关 市中区人民政府 关键词
发文字号 市中政发〔2022〕9号 有效性 有效

市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枣庄市市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中政发〔2022〕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专业公司,各企业:

《枣庄市市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8日


枣庄市市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风险,全面提高我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断推进和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切实维护全区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枣庄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枣庄市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中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和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预案规定了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等内容,指导全区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动员和依靠公众力量,发挥镇街、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应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5事件分类分级

1.5.1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地)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职业中毒、药品(含疫苗)医疗器械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严重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经济安全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能源供应中断事件、生活必需品(含粮油)供应与市场稳定事件等。

1.5.2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各类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及分类分级简要情况应当纳入相应专项应急预案。

1.6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

Ⅳ级(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镇街组织先期处置,在区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机制,下同)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应对。

Ⅲ级(较大)突发事件由区政府组织先期应对,同时,报请市政府应对,在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应对。

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市、区组织先期应对,同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应对,在省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应对。

涉及跨镇街级行政区域的,由区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区级行政区域的,报请市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市级(临沂)行政区域的,报请市政府,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应对。区政府负责应对的突发事件,必要时报请市政府主要牵头部门负责响应支援。

各级各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应急预案体系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现场工作方案和事件行动方案。

2.1应急预案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应急预案由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2.1.1总体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区政府、各镇街分别制定并印发实施。

2.1.2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各镇街结合属地实际,参照区级专项预案制定各自的专项预案并印发实施。

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等内容。主办单位举办大型会议、展览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应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2.1.3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并印发实施。

2.1.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制定并印发实施。

2.1.5联合应急预案

鼓励相邻、相近的镇街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的镇街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由制定单位组织修订;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构成种类要结合实际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

2.2应急预案支撑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中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的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

2.2.1应急工作手册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应编制相应应急工作手册,细化职责任务,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并公布联络人员和电话信息等内容。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2.2.2现场工作方案

为提升现场处置的有效性、针对性,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2.2.3事件行动方案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应急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制定的工作安排。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设计、后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3组织指挥体系

3.1区级领导机制

区政府研究部署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涉险事件,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和应对处置工作需要,由区委、区政府决定成立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必要时报请市委、市政府,在市级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3.2区级专项指挥机构(机制)

各类突发事件指挥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由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长由分管区领导或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主要牵头部门。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突发事件,有关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加强与国家安全工作机制衔接,在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职责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区政府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的负责人和部门牵头,组成相应专项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3.2.1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职责

(1)研究确定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3)协调有关镇街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救援资源等;

(4)协调驻区部队;

(5)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情况;

(6)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3.2.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传达和执行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决定;

(2)承担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等综合工作,并做好与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衔接;

(3)负责协调指挥部成员及相关单位工作;

(4)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向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

(5)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召开会议,研判会商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对突发事件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

(6)负责信息发布相关工作。

3.3区级工作机构

区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及所管行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由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部门依据其职责牵头;公共卫生类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社会安全类由区公安分局牵头),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综合工作。

3.4联合应急指挥部

对需要与相邻区联合应对的突发事件,市政府及其部门未启动响应机制前,由我区与相邻区联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双方(或多方)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指挥长,共同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全区各镇街相邻区域发生突发事件,在区政府及其部门未响应机制前,相邻镇街应成立联合应急指挥机构,双方(或多方)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指挥长,共同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3.5镇街组织指挥机制

3.5.1镇街组织领导机制

各镇街应当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区有关要求,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本级应急管理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奖惩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事件。

各镇街结合实际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强化应急管理职责,组织防范和应对本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做好应急准备、信息收集与报送、先期处置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社区)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3.5.2镇街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

各镇街要参照区相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根据本行政区域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建立相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等工作。

3.6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各镇街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设立由本级政府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领导。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应急救援(处置)、交通应急、医疗卫生、后勤保障、治安维护、善后处置、新闻工作、人员疏散安置、技术专家、特种应急等工作组(具体编组及分工视工作需要在专项预案中确定)。各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涉外突发事件通报,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灾害监测组:负责组织灾害风险监测,指导防范次生衍生灾害;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或事件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风险隐患的监测预警等工作。

(3)应急救援(处置)组: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事态变化,适时提出调整应急处置或抢险方案;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等工作。

(4)交通应急组: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负责协调安排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运输车辆。

(5)医疗卫生组:负责组织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心理援助和人畜疫情控制工作;统筹协调医疗卫生专家、卫生应急队伍,支持事发地医疗卫生处置工作;统计收治伤亡人员信息。

(6)后勤保障组:根据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需要,负责协调调度所需应急物资,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经费保障;负责现场指挥部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人员的工作、生活等保障。

(7)治安维护组:加强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要物资设备的治安保卫;对相关人员进行身份查验等工作;指导有关镇街、部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8)善后处置组:负责受灾、受害或伤亡人员及其家属接待、慰问、稳定工作;研究制定善后方案,依法做好在突发事件中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偿、抚慰等工作;有序组织恢复生产。

(9)新闻工作组:负责发布权威信息,安排新闻发布;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协调处理与媒体间的相关事宜等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10)人员疏散安置组: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组织捐赠、援助接收等工作。

(11)技术专家组:负责现场灾情会商研判,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指导镇街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

(12)特种应急组: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环境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

3.7专家组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应急管理专家会议制度,研究应急管理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对策建议。

4运行机制

区政府、各镇街要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各镇街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类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城区应急体系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设。

4.1风险防控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坚持预防第一、预防和应急相结合,立足于防,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1)区政府、各镇街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主体责任,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管理机制。

(2)区政府、各镇街要坚持协同防控原则,统筹建立社区、村(居)、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和危险源,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和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制定专项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矛盾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源头上解决;必要时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工程、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重要地下设施(人防)、重要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隧道、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实施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和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须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以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化解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2监测预警

4.2.1监测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负责或组织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汇总报告工作。各相关责任部门单位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专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监测预判。

4.2.2预警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各类信息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评估与分级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区域范围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可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家、省、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类制定,区政府、各镇街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各类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应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2)发布预警信息。根据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根据分析评估结果,依法依规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同时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可能涉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应采取的相应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更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预警通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通告或解除通告。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特别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对象无遗漏。新闻媒体、通信运营商应按照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并提供优先发布权限,应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和应急机制的准备,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现场指挥员、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保障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物资;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发布预警后,相关镇街和部门应及时组织分析本辖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工作。

(4)解除预警措施。经确认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由发布预警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3信息报告

报告原则:初次报告要快,后续报告要新,总结报告要全。

(1)各镇街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村(居)网格化管理。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居)、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目击知情者、新闻媒体等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区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通过直报系统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属于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3)区政府要全面掌握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按要求报送上级政府。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的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各镇街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辖区、部门和企业。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直接向国务院、省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港、澳、台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4.4应急处置与救援

4.4.1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加强救援处置人员防护;控制危险源、可疑的传染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区、镇街的决定或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镇街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区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区政府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根据国家、省、市统一安排,报请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驻外使领馆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相关人员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必要时报请市政府派遣工作组或救援队赴事发地开展工作。

4.4.2应急响应分级与启动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和基层组织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处置难度、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后果,综合研判确定突发事件的等级,启动本层级应急响应,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会议、重大活动中,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难以处置的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报请上一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区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具体响应分级及其标准在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一级、二级响应由区政府决定启动;三、四级响应由区级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决定启动。

以上响应启动程序将根据区级层面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变化作相应调整。各镇街响应等级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国家和省、市级层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4.4.3响应措施

(1)四级响应措施。主要牵头部门进入应急状态,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及时调度和上报信息,同时加强舆论引导;牵头部门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导协调,指导突发事件发生地镇街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开展应对工作;通知其他镇街做好队伍增援准备;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2)三级响应措施。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工作组,组织协调现场应对工作;根据需要调派应急队伍支援。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3)一级、二级响应措施。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成立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靠前指挥,各工作组按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消防、武警、驻军、民兵预备役、行业救援力量、社会救援力量等队伍开展应急行动;向市级指挥机构报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必要时申请增援。

4.4.4指挥与协调

事发地镇街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区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需要多个区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1)组织指挥。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镇街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对于跨镇街行政区域或全区性的突发事件,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措施,并协调各镇街行动,抓好组织实施。

(2)现场指挥。现场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参与救援的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协同联动。区政府要积极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应当向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部申报,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4.4.5应急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及事发地镇街视情应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迅速获取核实现场信息,特别是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情况,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保护、转移重要财产,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③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④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免疫接种、预防性服药,开展卫生防疫和健康防病知识宣传;

⑤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快速疏散无关聚集人员,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⑥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⑦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调查污染物来源及种类,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环境敏感部位,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中产生的废物;

⑧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⑨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⑩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⑪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②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3)区政府和各镇街应当加强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做好交通运输、医疗卫生、能源供应、通信、灾害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救济救灾、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区域经济、社会正常运行时,区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4.4.6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负有应对职责的各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监测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向其发布预警信息。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及事发地镇街第一时间按规定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要求等,要及时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要尽快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更新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必要时,按照上级政府或上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由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电台、广播、微博、微信及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区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互联网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工作,迅速澄清谣言,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向社会公开揭露曝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5)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4.7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件,或者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超出本区控制能力,或者突发事件已波及到我区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重大灾害,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区或者区内部分区域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区政府按程序报请上级政府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依法立即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公布。

4.4.8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镇街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确认无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经专家组会商研判,确定符合应急结束条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区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等后续应急处置工作。

4.5恢复重建

4.5.1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的镇街协同各相关部门根据本地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1)事发地镇街或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发地镇街或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

(3)紧急调集或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提供的劳务应参照市场价格给予适当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4)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做好保险责任内损失的理赔工作。

(5)事发地镇街或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镇街和有关部门安排,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4.5.2恢复重建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区政府统筹安排。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由事发地镇街组织实施;需要市政府支持的,由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镇街负责。

4.5.3社会救助

结合突发事件灾害情况,积极开展灾民救助工作,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积极提倡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鼓励慈善总会组织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和专项捐赠活动;动员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开展对外联络,接受非政府组织捐赠救助款物。

4.5.4调查与评估

(1)区政府应及时成立调查组或授权委托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和事发地镇街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级政府报告。对于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区政府配合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

(2)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区政府报告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府和各镇街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5资源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5.1人力资源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要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镇街和村(居)民委员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国家队、主力军。区政府应当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骨干力量。区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生态环境、人防、能源等部门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队伍。

(3)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镇街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4)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辅助力量。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依法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要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组织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6)推进应急力量训练设施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救援合作机制,创新组织协调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5.2财力支持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

(1)区政府、各镇街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突发事件所需应急准备、应急演练、救援处置、救灾安置等工作资金由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镇街,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镇街申请,予以适当财政支持和补助。

(3)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必要时报区政府批准。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等责任保险制度和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3物资装备

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根据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1)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救援装备储备规划并实施,完善应急管理协调机制。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商务部门负责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所需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区政府、各镇街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采取实物储备、商业储备、产能储备等多种储备方式,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对企业可用于抢险、救灾的物资列入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装备的生产、供给。

5.4科技支撑

(1)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救援和处置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升应急科技支撑能力。科技部门要加强技术研发投入,将应急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区科技发展计划,逐步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科技水平。

(2)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推进立体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韧性抗毁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3)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区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并实现与国家、省、市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需要。镇街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上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5.5医疗卫生

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区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镇街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5.6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公安交巡警等有关部门单位,发生突发事件时,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需要调集社会交通运输资源;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会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受损的交通设施,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5.7治安保障

区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各环节的治安维护工作。指导突发事件现场治安保障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公安警力等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采取有效的管制措施,控制事态,保证社会秩序正常。

5.8避难场所

区政府、各镇街要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利用人防工程绿地、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熟悉疏散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员,并及时更新和维护应急设施设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应急避难场所正常启用,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疏散及安置。

5.9通信保障

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机制,区融媒体中心、移动、联通、电信等有关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建立完善处置突发事件网络通讯录,组织损毁通信设施进行抢修,确保通信畅通。鼓励在重点行业领域配备卫星电话等通信设备,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5.10法制保障

区司法行政部门要组织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规范性文件,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5.11其他保障

发展改革(能源)、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水务(水文)、应急管理(气象)、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供电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分工及各自职责,负责水、电、气、油、暖等基础设施的抢修和供给,提供地理、地质信息保障,开展空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加强汛情、雨情、水情的监测、预测和预警,提供河流、湖泊、水库的水情、水文信息保障,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服务等。

6预案管理

6.1预案编制

(1)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具体风险情况,负责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按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预案构成种类要及时补充完善。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应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案例研究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在预案编制中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增强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3)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该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6.2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要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负责本级灾害事故类专项应急预案审核,指导协调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公共卫生类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审核。公安部门负责社会安全类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审核。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1)区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公布实施,报市政府备案,径送应急管理部门。

(2)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审批实施,并报送上一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3)部门应急预案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印发实施,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须与当地政府预案相衔接,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和所在地镇街备案。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3预案演练

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常态化开展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预案演练工作。

(1)各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单位应当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部门应急预案应按规定进行演练。

(2)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3)镇街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村(居)、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经常性开展应急演练。

6.4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6.5宣传和培训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1)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新闻宣传、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地震)、广播电视等部门单位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完善安全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应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针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工作培训,使指挥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熟悉预案内容、岗位职责和相关流程等,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7责任与奖惩

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公民按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1)本预案涉及的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等应当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区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枣庄市市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枣庄市市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市中安发〔2020〕4号)同时废止。


文件文字版:

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市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

文件PDF版:

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市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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