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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02/2023-13068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成文日期 2023-06-26 发布日期 2023-06-26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
发文字号 市中政办字〔2023〕11号 有效性 失效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中区环境空气质量量化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市中政办字〔2023〕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市中区环境空气质量量化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中区环境空气质量量化考核奖惩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 年)》等文件精神,充分调动基层的工作积极性,全面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枣庄市环境空气质量量化考核办法》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考核指标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镇街环境空气质量的每周、月度、季度、半年和年度考核排名。

第二条  各镇街考核排名主要依据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现状和同比变化率。

二、环境空气质量数据认定

第三条  各镇街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采用经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等审核后的镇街空气站监测数据。

第四条  当出现因不可抗拒原因(仅指地震、风暴、洪水、冰雹、沙尘等自然灾害)造成镇街空气站监测数据不能满足有效性规定时,由镇街向区生态环境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并报请市生态环境局审核确认后,其相关时段数据可不用于全区镇街空气质量排名,并公布该镇街空气站监测数据缺失原因。

第五条  对于因断电、断网、设备故障等情况,造成镇街空气站数据无效时,采用全区所辖镇街空气站中当日污染物的最高值计算。

第六条  对于因擅自加装过滤设施、擅自改变仪器设备参数及状态、人为干扰监测点位周边环境等情况,影响镇街点位监测数据真实性的,相关监测时段数据无效,区生态环境部门将报请市生态环境局对该镇街采用全市其他镇街空气站中当月污染物的最高值计算。

三、排名计算方法

第七条  环境空气质量分值综合考虑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现状排名及同比变化率排名两项指标,两项指标所占权重按5:5分配。

(一)计算公式

环境空气质量分值=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现状排名名次×0.5+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变化率排名名次×0.5。

(二)排名方式

各镇街按环境空气质量分值在全市65个镇街中从低到高分别排序。

四、考核

第八条  每周由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镇街的环境空气质量分值在全市65个镇街中的位次进行排名,并通过区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遇有应急响应等特殊情况、特殊时段和特殊需要时,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可随时通报日排名。

第九条  连续2周环境空气质量分值在全市排名后10位的镇街向区财政上缴30万元。每月在全市排名前10名的镇街奖励30万元。(考核时若环境空气质量分值相同,则以PM2.5改善率高的确定为前一位次;若再次相同,则逐项顺延PM10或O3改善率高的确定为前一位次)被市里月度奖惩考核处罚的镇街,区里将按照市里的处罚金额等额度扣除,不再重复处罚;被市里月度奖惩考核奖励的镇街,区里将按照市里的奖励金额等额度扣除,不再重复奖励。每月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镇街奖惩意见,区财政局根据其意见对奖惩资金进行月度体制结算。镇街获得的奖励资金要全部用于辖区内空气质量改善支出。

第十条  对环境空气质量分值排名多次靠前的镇街,在评先树优、生态环境相关政策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十一条  因环境空气质量恶化明显、未完成区政府下达的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发生突出环境问题等情形,需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约谈的,由区政府领导同志或委派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志进行约谈。约谈与年度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挂钩,每被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约谈一次扣0.5分,每被区政府领导同志约谈一次扣1分。约谈工作由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协调,会同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制定约谈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环境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且连续4周环境空气质量分值排名全市后10位的镇街,由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约谈该镇街主要负责人,并在区级新闻媒体曝光。

第十三条  环境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且连续8周环境空气质量分值排名全市后10位的镇街,由区政府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镇街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四条  一年内,因工作不力,环境空气质量分值排名全市后10位累计12周及以上的镇街,由区政府对该镇街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五条  对指使篡改、伪造、影响、干扰环境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以及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文件文字版:

市中政办字【2023】11号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区环境空气质量量化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docx

文件PDF版:

市中政办字【2023】11号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区环境空气质量量化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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