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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3-00177
  • 主题分类:新闻发布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23年06月28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06月28日
  • 标  题:【政策吹风会】区生态环境分局召开政策吹风会,介绍两个《考核奖惩办法》
  • 效力状态:有效

【政策吹风会】区生态环境分局召开政策吹风会,介绍两个《考核奖惩办法》

6月27日,区生态环境分局召开政策吹风会,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同志就《市中区环境空气质量量化考核奖惩办法》《市中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奖惩办法》等有关内容进行了介绍。

于殿亮介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区生态环境分局分别起草了《市中区环境空气质量量化考核奖惩办法(草案)》和《市中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奖惩办法(草案)》。

《市中区环境空气质量量化考核奖惩办法》共分5部分16条,分别是:考核对象及考核指标、环境空气质量数据认定、排名计算方法、考核和附则。其中,考核指标方面:主要依据每周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和综合指数同比变化率。空气质量排名方面:环境空气质量分值综合考虑每周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及同比变化率排名两项指标,两项指标所占权重按5:5分配。这样设计排名,主要是考虑我区环境空气质量相对落后,鼓励各镇街更加注重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奖惩方面:对连续两周在全市排名后10位的镇街处罚30万元,被市里月度奖惩考核处罚的镇街,区里将按照市里的处罚金额等额度扣除,不再重复处罚。对多次被区里处罚,或者环境空气质量工作开展不力的而被区里约谈的镇街,在年底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中进行扣分。

奖惩考核办法里明确了通报、生态补偿、约谈、曝光和问责的方式,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追责。同时,为保障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真实可靠,要求各镇街为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安全、规范运行提供必要保障,防止人为干扰。对指使篡改、伪造、影响、干扰环境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以及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目前,《市中区环境空气质量量化考核奖惩办法》已报区政府研究通过,并于6月26日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

于殿亮介绍:为持续推进辖区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以促进全区考核断面水质稳定达标为目标,结合《山东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枣庄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区生态环境分局起草了《市中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奖惩办法》并经区政府同意,6月26日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

文件主要包括考核范围、考核数据认定、考核指标及标准和通报奖惩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考核范围,考核奖惩办法明确了全区西沙河、东沙河等6条河流19处断面的责任单位,将13处断面纳入水环境质量考核。二是考核指标及标准,断面考核指标包括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4项指标,考核标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质标准。三是通报奖惩,区环委会办公室每月公布各镇街考核断面水质。当月考核断面水质劣于考核标准,责任单位上缴区财政20万元/个断面,当月考核断面水质优于考核标准,区财政补偿责任单位20万元/个断面,当月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的不再进行奖惩。责任单位相较于断面上游水质标准改善的,水质改善的断面区财政补偿责任单位20万元/个断面。责任单位为两个的,平摊地表水生态补偿或赔偿资金。区环委会办公室每月通报各责任单位奖惩情况,区财政局根据通报对奖惩资金进行每月结算。该文件以“改善者受益、恶化者赔偿”为原则,调动责任单位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责任单位在地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为确保完成山东省和枣庄市下达的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提供坚实的保障。

于殿亮表示:我区将充分发挥《考核奖惩办法》“指挥棒”作用,健全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管理体制机制、严格落实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责任,着力构建监测与监管相结合的环境空气质量和地表水水环境综合治理体系,推动我区生态环境持续向好。

中共市中区委、市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各镇街、区直部门内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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