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2026-01725
- 主题分类:文字解读 简明问答
- 发布机构: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时间:2026年09月11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6年09月11日
- 标 题:解读: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 效力状态: 有效
解读: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近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正式印发了《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理解文件相关内容,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必要性
烟花爆竹燃放虽承载传统民俗意义,但短期高强度燃放易引发火灾、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同时产生大量颗粒物、噪音污染,严重影响空气质量,刺激呼吸道、干扰居民作息,对群众身体健康和日常生活造成诸多不利影响。当前,市中区现行烟花爆竹禁放区域范围相对狭窄,与周边区域管控边界衔接不够顺畅,存在监管漏洞与管控盲区,加之违规燃放行为具有突发性、隐蔽性,导致违规行为排查发现、取证查处难度较大,常态化管控压力突出。现结合市中区城市发展布局、人口规模与居住布局调整、产城深度融合发展新形势,立足辖区社会安全稳定治理需求,顺应广大群众对洁净空气、安静环境、安全生活的美好生活向往,本次科学优化调整市中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二、制定依据
本次《通告》起草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或者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枣庄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以下方式划定的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二)各区(市)人民政府在各自行政区域范围内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告。”第三条第三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以合理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逐步实现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管控边界。将“东至东外环接枣台路至峄城界、西至S103省道南接322省道、南至世纪大道接西昌路以南至峄城界、北至北安路接枣庄连接线高速范围内的区域”调整为枣庄市市中区管辖全域。
(二)明确违规责任。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保障政策执行力和约束力。
(三)明确禁放时段。实行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明确施行时间。通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30日。2024年12月25日发布的《市中区关于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同时废止。
四、本《通告》调整内容
本次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禁放范围实现由局部到全域的全面覆盖。禁放区域由原“东至东外环接枣台路至峄城界、西至S103省道南接322省道、南至世纪大道接西昌路以南至峄城界、北至北安路接枣庄连接线高速范围内的区域”扩展至市中区全域管辖范围,完成从“局部禁放”到“全域禁放”的管控。二是禁放时段由特定时段到全时段的统一管控。禁放要求从原“特定时段禁放”优化为“全年全时段禁放”,管控标准更加明确统一,执法执行更加精准高效,着力实现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与全方位保障辖区居民群众人身、财产及公共安全的平衡。
五、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单位: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市中分局
联系电话:802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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