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23704020008/2023-00055
- 主题分类:主要负责人解读
-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23年03月03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3年03月03日
- 标 题: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同志解读《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的意见》
- 效力状态:有效
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同志解读《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的意见》
近日,区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市中政发[2023]3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同志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目前,我区城镇燃气在满足能源需求、优化能源结构、减少碳排放的同时,燃气行业点多、面广、量大、管理对象复杂,行业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一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全区燃气行业技术力量还比较薄弱,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安全管理水平与我区天然气发展现状不适应。部分站点缺少专业运行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不细致、不规范,应急演练开展不够及时,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二是相关部门责任落实不到位。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
三是行业管理部门处罚力度不够。与应急、城管等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不完善,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大。
四是安全用气意识需要进一步提升。目前,天然气已经向城镇、农村社区延伸,部分企业安全宣传没有及时持续跟进,尤其农村居民用户,安全用气意识不足。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全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虽然对相关部门的职责从宏观层面进行了要求,但对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划分不明确,导致有些燃气安全管理方面的文件在部门责任界定出现不一致的现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政府起草了《意见》。拟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明确部门监管责任。燃气安全管理涉及多个部门,需要有关部门理顺燃气安全协调机制,强化分工协作,形成监管合力。《意见》根据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区直相关部门、镇街、燃气管理部门对燃气安全的监管职责。
二是明确燃气企业主体责任。《意见》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分别进行了明确,责任和义务进一步明晰。
《意见》共分为六个部分。
一是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增强防范化解燃气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狠抓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责任落实,形成高压态势;强化燃气安全监管执法,排查和整治城镇燃气在经营、使用、运输、输送、存储等环节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进一步落实各镇街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压实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居民安全使用燃气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加快推进燃气安全运行监测预警平台建设,防范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
二是健全完善燃气安全管理体制。构建“区—镇(街)—社区(村居)”三级管理体制。对行业主管部门职责、镇街职责和社区(村居)职责进行了明确。
三是区直部门职责,主要明确了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十七个区直单位燃气管理方面的职责。
四是落实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五是加强燃气市场监督管理。从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瓶装液化石油气全流程监管、燃气行业自身建设三个方面加强监督管理。
六是强化组织保障。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导考核、加强宣传引导三个方面进行明确。
六是燃气用户使用安全责任,对各类燃气用户的责任、义务和相关禁止行为进行了明确,共九条。
《意见》还下发了市中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政策解读机构: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刘峰吉
政策咨询电话:0632-3621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