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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2021-00871
  • 主题分类:简明问答
  • 发布机构:政府办
  • 成文时间:2021年10月15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1年10月15日
  • 标  题:简明问答:市中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 效力状态:有效

简明问答:市中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问:《市中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继续大力简政放权,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取消各种无谓证明和繁琐手续,在生产许可、项目投资审批、证明事项等领域广泛推行承诺制。2020年10月2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10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指导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以及《枣庄市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枣司发〔2021〕7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问: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目标是什么?

答:在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新治理模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证难等问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问:哪些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答: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在省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确定区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目前,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已经公布,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等13个部门219项证明事项率先实行告知承诺制。  

问: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各行政机关将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有关要求,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格式文本,并向社会公示。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或者下载。

告知承诺制与现行管理制度并行实施,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鼓励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代替提交证明材料的,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视为申请人已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照原程序办理,重新计算办理时限。

问: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将承担什么责任?

答: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

问:如何加强信用监管?

答:建立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失信主体名单,形成告知承诺制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并向社会公开。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分类,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并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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