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2/2022-13256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_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
发文机关 | 区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市中政办发〔2021〕17号 | 有效性 | 失效 |
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中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中政办发〔2021〕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中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中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以及《枣庄市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枣司发〔2021〕7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确定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
(一)事项梳理原则。按照最大限度便民利民原则,对照已公布的本系统证明事项实施清单,梳理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当事人获取难度较大、行政机关容易核查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可以依托电子证照库,通过数据共享实现在线核查的法定证照类证明事项,原则上实行告知承诺制。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领域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事项时需要的证明事项,要重点推行告知承诺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编制公布事项清单。对照省级、市级主管部门编制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区级行政机关在全部认领清单的基础上,结合市中区实际,编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要适当扩大清单范围,将更多的事项纳入本地清单。报区司法局审核后,由区政府公布实施,全区各级行政机关统一适用。
(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行政事项的调整情况和告知承诺制推行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需要调整的,相关区级行政机关向区司法局提交申请和依据,经审核后公布实施,并将公布后的清单于7个工作日内报送备案。区级各部门需要调整清单的,由区司法局审核后公布,并逐级报市司法局、省司法厅备案。
二、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一)制定工作规程。区司法局要根据省级、市级通用性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我区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涉及的相关单位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内容、承诺内容、核查要求、办理程序、信用管理、法律责任等,为实行告知承诺制提供操作指引。
(二)制作格式文本。各相关部门根据通用性工作规程,制作书面告知书和书面承诺书格式文本,在证明事项通用清单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使用。
(三)完善办事指南。按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要求,各相关单位要编制、补充、完善行政事项办事指南,明确当事人选择告知承诺的要求,明确选择或不选择告知承诺的办事程序,明确选择承诺中途退出工作流程,与格式文本一并公告。
(四)明确公开事项。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各相关单位决定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的,应当制作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开,并在当事人申请时告知。当事人拒绝公开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
三、强化告知承诺制核查与监管
(一)分类确定核查办法。针对行政事项特点,综合考虑行业管理需要、核查难度、承诺人信用状况等因素,各相关单位要针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分类确定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对于法定证照类等证明事项,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对于确需现场勘验等方式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流程、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对于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通过其他方式难以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避免因核查效率降低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
(二)建立健全核查机制。区大数据中心要配合市大数据局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等,有效整合信息资源,为实现信息核查提供技术支撑。对于需要在线核查但暂时未实现的或者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的,区司法局牵头组织编制行政协助事项清单,有关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建立需求单位和协助单位的协同配合工作机制。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行政事项,尤其是免于信息核查办理的行政事项,各相关单位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有效规避行业管理风险。行政事项办理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不一致的,行政事项办理单位确定免于核查的,要充分征求行业监管部门意见,明确双方权责,建立协调配合、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避免监管真空、监管缺位。在信息核查和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完善告知承诺制信用管理
(一)建立管理机制。区发改局、区司法局要牵头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归集、推送、管理、使用等工作机制。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明确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各相关单位要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将承诺信息及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
(二)加强信用管理。各相关单位要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探索信用等级分档、分类管理,对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要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五、严格落实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推进工作落实。建立行政审批、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大数据、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区级行政机关、单位要加强对下指导和系统规范,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标准统一。区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等工作。
(二)加强风险防范。各部门要将风险防范贯穿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始终,综合考虑法律风险、安全风险、社会风险等,制定防控措施。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
(三)加强培训指导。把握政策方向和工作要求,保障推进工作依法、有序、稳妥开展。各相关单位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宣传、学习培训,准确把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适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切实将告知承诺制落到实处。行政机关制定出台的配套制度、格式文本等及时向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四)加强督察激励。将推进情况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区政府将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附件:1.市中区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2.市中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则
附件1
市中区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单位序号 |
单位名称 |
事项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备注 |
1 |
区公安分局 |
1 |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3700000101108 |
|
2 |
身份证明 |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3700000109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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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37010904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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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审批 3700000109149 |
||||
5 |
娱乐场所备案 3700001009048 |
||||
6 |
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
机动车登记(注册登记)3700000109110 |
|||
7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机动车登记(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3700000109110、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领机动车临时号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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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
机动车登记(注册登记)3700000109110、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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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身体条件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初领)3700000109104 |
|||
10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增驾)3700000109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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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有效期满换证)3700000109104 |
||||
12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年度体检、校车驾驶资格认定(许可)3700000109106 |
||||
2 |
区交通运输局 |
13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370118033001 |
|
14 |
无暴力犯罪记录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370118034000 |
|||
15 |
学历证明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许可 37011803500Y |
|||
16 |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报告单 |
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 37101803700Y |
|||
17 |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
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 37101803700Y |
|||
18 |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达标车型核查结果 |
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 37101803700Y |
|||
19 |
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371018026000 |
|||
20 |
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交工核验370718002000 |
|||
21 |
营业执照 |
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 37101803700Y |
|||
22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371018037001 |
|||
23 |
身份证 |
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37101803700Y |
|||
24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 37101803700Y |
|||
25 |
机动车行驶证 |
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 37101803700Y |
|||
26 |
机动驾驶证 |
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 37101803700Y |
|||
3 |
区教育和体育局 |
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对自考合格课程转移的确认370705002000 |
|
28 |
学生申诉处理371005002000 |
||||
29 |
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372005004000 |
||||
30 |
运动员技术等级认定 3700000733002 |
||||
31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37103300500Y |
||||
32 |
成绩证明 |
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认定 370733002003 |
|||
4 |
区民政局 |
33 |
低保证 |
重点困境儿童救助资格认定 370511022000 |
|
5 |
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
34 |
营业执照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371021013000 |
|
3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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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营业执照 |
拍卖业务许可 370121002000 |
|||
37 |
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
||||
6 |
区卫健局 |
3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医师定期考核3700001023036 |
|
39 |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3700001023038 |
||||
40 |
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3700001023043 |
||||
41 |
资格(职称)证书 |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3700000723012 |
|||
42 |
医学诊断证明 |
提供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证明3700001023041 |
|||
43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3700000723012 |
|||
44 |
医疗机构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备案3700001023040 |
||||
45 |
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3700000723012 |
|||
7 |
区文化和 旅游局 区文化和 旅游局 |
46 |
身份证明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370132013000 |
|
47 |
办公场地证明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370132013000 |
|||
48 |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370132013000 |
|||
49 |
身份证明 |
著作权作品登记370773003000 |
|||
50 |
资信证明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370132014000 |
|||
51 |
合同或合作意向证明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370132014000 |
|||
52 |
编剧授权证明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370132014000 |
|||
53 |
技术评估证明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内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的频率指配证明的核发 370132019000 |
|||
54 |
身份证明 |
省级行政区域内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370132015151 |
|||
55 |
办公场地证明 |
省级行政区域内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370132015151 |
|||
56 |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
省级行政区域内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370132015151 |
|||
57 |
技术设备证明 |
省级行政区域内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370132015151 |
|||
58 |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 |
省级行政区域内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370132015151 |
|||
59 |
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 |
省级行政区域内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370132015151 |
|||
60 |
身份证明 |
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无线传送业务 370132015152 |
|||
61 |
办公场地证明 |
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无线传送业务 370132015152 |
|||
62 |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
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无线传送业务 370132015152 |
|||
63 |
技术设备证明 |
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无线传送业务 370132015152 |
|||
64 |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 |
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无线传送业务 370132015152 |
|||
65 |
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 |
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无线传送业务 370132015152 |
|||
8 |
区医保局 |
66 |
出生医学证明 |
产前检查费支付372036099001 |
|
67 |
生育医疗费支付372036099002 |
||||
68 |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372036099003 |
||||
69 |
生育津贴支付372036099004 |
||||
70 |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
产前检查费支付372036099001 |
|||
71 |
生育医疗费支付372036099002 |
||||
72 |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372036099003 |
||||
73 |
生育津贴支付372036099004 |
||||
9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74 |
营业执照 |
门头牌匾设置备案372031109000 |
|
75 |
身份证 |
||||
76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明 |
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许可370116014000 |
|||
10 |
区司法局 |
77 |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 |
法律援助实施 372012001000 |
|
11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78 |
在读证明 |
工亡待遇核定支付 372014022004 |
|
79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工亡待遇核定支付 372014022004 |
|||
80 |
死亡证明材料(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或殡葬证明)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领(在职) 372014021002 |
四种证明只需要其中一种即可 | ||
81 |
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核定支付372014021004 |
四种证明只需要其中一种即可 | |||
82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退休人员死亡) 372014021001 |
四种证明只需要其中一种即可 | |||
83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及一次性待遇核定支付 372014021012 |
四种证明只需要其中一种即可 | |||
84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372014021005 |
四种证明只需要其中一种即可 | |||
85 |
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372014019009 |
|||
86 |
直系亲属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 |
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核定支付372014021004 |
|||
87 |
无经济收入证明 |
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核定支付372014021004 |
|||
88 |
继承人继承关系证明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退休人员死亡 ) 372014021001 |
|||
89 |
职工缴费工资情况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372014017002 |
|||
12 |
区自然资源局 |
90 |
营业执照 |
不动产登记3700000715006 |
|
9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不动产登记3700000715006 |
|||
92 |
出生医学证明 |
不动产登记3700000715006 |
代税务收取、税务局核税用 | ||
93 |
婚姻状况证明 |
不动产登记3700000715006 |
代税务收取、税务局核税用 | ||
94 |
户口簿 |
不动产登记3700000715006 |
代税务收取、税务局核税用 | ||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9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370117020000 |
|
96 |
营业执照 |
食品经营许可3700000131007 |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可以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获取 | ||
97 |
药品经营(零售)许可 3700000172027 | ||||
98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3700001072043 | ||||
99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3700000172022 | ||||
100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公司(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
公司(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实行企业登记住所申报承诺制的不需提供 | ||
101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3700000131002 | ||||
102 |
个体工商户登记3700000131003 | ||||
103 |
药品经营(零售)许可 3700000172027 | ||||
104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3700001072043 | ||||
105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3700000172022 | ||||
106 |
(资金证明)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评估作价证明 |
公司(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
|||
107 |
报纸刊登公告证明 |
公司(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
企业自主选择 | ||
108 |
清税(完税)证明 |
公司(企业)登记3700000131001 |
已实现信息共享,免于提交纸质证明 | ||
109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3700000131002 | ||||
110 |
个体工商户登记3700000131003 | ||||
111 |
企业名称变更、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食品生产许可3700000131006 |
以企业营业执照变更过程为准,可以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获取 | ||
112 |
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适用于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
食品生产许可3700000131006 |
企业依法应当取得 | ||
113 |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食品生产许可3700000131006 |
|||
114 |
食品经营许可3700000131007 |
||||
115 |
健康证明 |
食品经营许可3700000131007 |
|||
116 |
营业执照、身份证 营业执照、身份证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运运输经营许可370118028000 |
|||
117 |
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370118024001 |
||||
118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370118032001 |
||||
119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370118026000 |
||||
120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370118025001 |
||||
121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370118025001 |
||||
122 |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服务指南370118031000 |
||||
123 |
公路用地范围内护路林更新采伐许可370118006000 |
||||
124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370118023000 |
||||
125 |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设计审批370118048000 |
||||
126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370118022000 |
||||
127 |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371018001000 |
||||
128 |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370118005000 |
||||
129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370117024000 |
||||
130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建物或其他设施审核370117035000 |
||||
131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370117036000 |
||||
132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370117038000 |
||||
133 |
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需要在城市规划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审批3704020102305 |
||||
134 |
城市规划区内设置雕塑审核3704020102307 |
||||
135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370117022000 |
||||
136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370117047000 |
||||
137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3704020102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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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370117023000 |
||||
139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3700000117099 |
||||
140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37011702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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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建物或其他设施审核370117035000 |
||||
142 |
营业执照、身份证 营业执照、身份证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370117022000 |
|||
143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3704020102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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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370117023000 |
||||
145 |
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需要在城市规划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审批3704020102305 |
||||
146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370117047000 |
||||
147 |
城市规划区内设置雕塑审核3704020102307 |
||||
148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37011703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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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370117037000 |
||||
150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生猪屠宰许可37019002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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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健康证明 |
生猪屠宰许可3700000120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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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动物诊疗许可3700000120009000 |
||||
153 |
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3700001020021000 |
||||
154 |
生鲜乳准运许可3700000120003 |
||||
155 |
生鲜乳收购许可3700000120002 |
||||
156 |
排污许可证 |
生猪屠宰许可3700000120023 |
|||
157 |
水质证明 |
生猪屠宰许可3700000120023 |
|||
158 |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合格证 |
生猪屠宰许可3700000120023 |
|||
159 |
营业执照 |
生鲜乳收购许可3700000120002 |
|||
160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动物诊疗许可3700000120009000 |
|||
161 |
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 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 |
动物诊疗许可3700000120009000 |
|||
162 |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3700000120012000 |
||||
163 |
向无疫区输入(过境)易感动物或动物产品审批370000012001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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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乡村兽医登记 3700000120011000 |
||||
165 |
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 3700001020021000 |
||||
166 |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 |
动物诊疗许可 3700000120009000 |
|||
167 |
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 3700001020021000 |
||||
168 |
检验检测报告 |
兽药生产许可证 3700000102724 |
|||
169 |
执业兽医资格认定370190010000 |
||||
170 |
生鲜乳收购许可 3700000120002 |
||||
171 |
聘用证明 |
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3700001020021000 |
|||
172 |
动物诊疗许可证 |
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3700001020021000 |
|||
173 |
检疫合格证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370190001000 |
|||
174 |
种畜禽品种来源证明 |
||||
175 |
种畜禽合格证 |
||||
176 |
家畜系谱证明 |
||||
177 |
与所代理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销售合同或委托代理协议 |
兽药经营许可证3700000102708 |
|||
178 |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3700000132002 |
|||
179 |
广播电视站设立审批3700000132005 |
||||
180 |
学校资产及来源证明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3700000105028000 |
|||
181 |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3700000105028000 |
|||
182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370105123000 |
||||
183 |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3700000105028000 |
|||
184 |
举办者法人资格证明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370105123000 |
|||
185 |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
校车使用许可370105008000 |
|||
186 |
机动车行驶证 |
校车使用许可370105008000 |
|||
187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校车使用许可370105008000 |
|||
188 |
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驾驶证及驾驶人身份证明 |
校车使用许可370105008000 |
|||
189 |
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
校车使用许可370105008000 |
|||
19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37012002700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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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37012032700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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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370120008000 |
||||
193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370120009000 |
||||
194 |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370120327000 |
||||
195 |
农药生产许可 370120005000 |
||||
196 |
农药经营许可370120006000 |
||||
197 |
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37012002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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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370120017000 |
||||
199 |
营业执照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370120028000 |
|||
200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370120a5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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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农药生产许可370120005000 |
||||
202 |
农药经营许可37012000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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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370120026000 |
||||
204 |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370120017000 |
||||
205 |
学历、职称证明或培训证明 |
农药生产许可370120005000 |
|||
206 |
农药经营许可370120006000 |
||||
207 |
授权证明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37012002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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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资质证明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37012000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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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品种审定证书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370120a5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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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新品种权证书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370120a5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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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农药生产许可证 |
农药生产许可(有效期内变更)37012000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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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证或租赁证明 |
农药经营许可370120006000 |
|||
213 |
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租赁证明 |
农药生产许可37012000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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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设立、变更)370114004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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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取水许可申请项目备案证明 |
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阶段)3700000119001 |
|||
216 |
取水许可初审3700000119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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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3701110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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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慈善组织认定370711004000 |
||||
219 |
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370111003001 |
附件2
市中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山东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列入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范围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时,适用本规则。
对列入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范围的公共服务事项,参照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行政机关要在实施告知承诺制之前,对照本单位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结合工作实际,逐项确定线上核查、线下核查、现场核查、免于核查等核查方式以及核查的标准、时限等。
不具有行业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确定对申请人承诺内容免于核查前,以及不具备现场检查、勘验等职责的行政机关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和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行政机关和单位的意见,建立协调配合、信息共享等工作衔接机制,明确双方权责,避免风险后移、监管真空。
第五条 行政机关要编制、补充、完善行政事项办事指南,明确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各项要求、程序及选择承诺后中途退出流程等,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申请人选择承诺后在行政事项办结前有合理理由申请退出的,应当继续提交办理相关行政事项所需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行政机关要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办事场所、网站、新媒体等平台公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或者下载。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收到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行政事项办理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事项、证明事项名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证明内容或者办理行政事项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材料要求;
(三)申请人承诺方式、时限;
(四)行政机关的核查权力、方式;
(五)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六)承诺书是否需要公开及公开范围、时限;
(七)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办理方式;
(八)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申请人自愿选择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行政事项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愿承诺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条件;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所作承诺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办事指南或者行政机关告知的要求,当场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向行政机关提交承诺书。申请人为公民的,承诺书需本人签字后生效;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承诺书需签字并盖章后生效。行政机关不得再索要申请人已承诺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要按照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的核查方式、标准等,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通过电子证照库、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其他信息数据库等进行线上核查的,对申请人当场提出申请的,原则上当场进行核查并反馈结果;需要申请人通过网上查询和电子亮证等方式现场配合核查的,应提供必要的网上查询条件。
因技术支持或其他不可抗原因导致行政机关无法当场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线上核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选择通过告知承诺制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进行办理。
第十三条 对行政机关可以内部核查的事项,应当健全完善内部信息共享或者配合工作机制,简化核查流程;对于需要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和单位协助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与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协商确定具体的信息核查需求、标准、程序等,制定相关制式文书,满足信息核查需求,提高信息核查效率。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确有原因无法提供相关信息查询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对通过现场检查、勘验等方式进行现场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或者承诺的期限内组织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检查、勘验的行政机关要优化现场核查工作流程,最大限度避免扰民。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发现申请人有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决定或者移交有权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要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探索信用等级分档、分类管理。申请人有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根据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共享至枣庄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要区分不同失信情形依法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事项申请时,有条件的行政机关要核查申请人信用记录和有无其他违法行为,申请人有严重失信行为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第十七条 对于实施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有关行政机关要建立日常执法台账,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件文字版:
bf17_关于印发《市中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文件PDF版:
bf17_关于印发《市中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pdf中共市中区委、市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各镇街、区直部门内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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