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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2/2020-15664
  • 主题分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20年04月04日
  • 文  号:市中政办发〔2020〕7号
  • 发文时间:2020年04月04日
  • 标  题:解读:市中政办发〔2020〕7号《市中区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
  • 效力状态:有效

解读:市中政办发〔2020〕7号《市中区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19〕26号),进一步加快补齐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决策依据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19〕26号)

三、出台目的

立足民生,补齐短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 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全面提升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和水平。

四、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城市排水管网排查和定期检测制度。委托专业机构全面排查建成区市政污水管网以及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和企事业单位内部排水管网,查清排水管网、排水口、检查井及雨污错接混接点结构性和功能性缺陷,形成排查报告和管道检测评估报告,建设完善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

(二)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排水管网改造。根据建成区排水管网排查报告和管道检测评估报告,制定排水管网雨污错接混接点治理、破旧管网修复改造和雨污分流改造等工作计划, 建立工作清单,全面组织实施。

(三)加快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新建城区污水管网应按照雨污分流制,与市政道路同步规划建设。持续推进城中村、 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管网建设,基本消除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推进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和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努力提高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

(四)持续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与提标改造。严格落实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城市 排水专项规划,科学确定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总体规模和布局,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能力要与服务片区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相匹配,确保出水水质达到排放标准。

(五)健全市政管网建设质量管控机制。加强生产、流通环节排水管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管材产品,积极推广使用绿色新型管材。严把排水设施工程质量关,工程设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严格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排水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未达到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

(六)健全污水接入服务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范雨水、污水排放管理。城市市政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应当依法规范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严禁雨污错接混接和污水直排。

(七)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对进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经评估可继续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八)完善河湖水位与市政排口协调制度。要合理控制河湖水体水位,根据河湖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水位、岸线规划要求,合理设置市政排口,加强河湖水体水位监管控制,防止河湖水倒灌。

(九)建立健全专业运行维护管理机制。积极推行污水处理厂、管网与河湖水体联动“厂—网—河(湖)”一体专业化运行维护机制,保障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河(湖)长作用,切实强化责任落实。明确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设施及市政污水管网等新(改、扩)建三年实施计划清单,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年度工作目标等内容,稳步推进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加大政策性资金投入力度,科学规划,确保资金投入与三年行动任务相匹配。

(三)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因地制宜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政府和居民共担的费用保障机制,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加大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缴力度;统筹做好污水处理费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规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服务单位支付服务费,充分保障污水管网等收集设施运营维护资金。

(四)完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工程保障。妥善做好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涉及拆迁、征收和违章建筑拆除工作。

(五)鼓励公众参与。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借助网站、新媒体、手机客户端等媒介,为公众积极参与创造条件,保障公众知情权。营造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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