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70402/2025-01671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_能源_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5-12-09 | 发布日期 | 2025-12-09 |
| 发文机关 | 区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
| 发文字号 | 市中政办发〔2025〕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划定区域内禁止从事砂、石
开采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市中政办发〔2025〕7号
齐村镇人民政府,永安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枣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属相关企业:
《关于划定区域内禁止从事砂、石开采活动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划定区域内禁止从事砂、石开采活动的通知
为加强我区生态环境保护,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有效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划定区域内禁止从事砂、石开采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定区域内禁止从事砂、石开采活动区域范围为东外环路中心线以西、西昌路中心线以东、北安路中心线以南、人民路中心线以北。
二、划定区域内从事砂、石开采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立即停止砂、石开采活动,自行拆除撤离各类机械设备(建设工程项目除外)。
三、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市中分局、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中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枣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齐村镇人民政府、永安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职,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在划定区域内从事砂、石开采活动,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共同推进整治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四、本通知下发后仍在划定区域内继续从事砂、石开采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
五、公职人员参与、包庇砂、石开采活动的,或渎职失职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应责任。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附件:划定区域范围示意图

文件文字版:
市中政办发〔2025〕7号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于印发《关于枣庄市市中区禁止从事砂、石开采活动的通知》的通知.doc文件PDF版:
市中政办发〔2025〕7号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于印发《关于枣庄市市中区禁止从事砂、石开采活动的通知》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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