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2/2022-13247 | 主题分类 | 矿产 |
成文日期 | 2021-06-26 | 发布日期 | 2021-06-26 |
发文机关 | 区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市中政办字〔2021〕9号 | 有效性 | 失效 |
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中区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中政办字〔202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光明路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市中区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中区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遏制和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加工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中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和良好生态环境,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字〔2021〕19号)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和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发展理念,把绿色开发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全过程,严格落实共同责任机制,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联合执法整治”的总体要求,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专项行动,切实维护好我区生态环境。
二、目标任务
(一)严厉打击各类无合法证照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依法查处超层越界开采、非法将采矿权转租他人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厉打击以土地整治、山体修复治理、水利工程、路桥建设、房屋建设等各类工程项目名义,非法出售采出的矿产品的行为。
(四)严格审查机制砂、水稳材料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等石料加工类企业原料来源。依法查处非法加工、收购、销售无合法采矿权的单位和个人开采的石料、河砂等矿产品违法行为。
(五)依法查处违规运输矿产品的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从2021年6月10日开始,2021年12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各阶段工作可交叉进行。
(一)动员部署,调查摸底(6月10日—6月28日)
1.成立市中区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安排部署专项行动有关工作。
2.各镇(街)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通过梳理资料、卫星遥感影像、实地巡查核查、群众举报等办法,组织力量全面排查辖区内各类开采矿山的数量、分布和违法情况,对集中排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3.各镇(街)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散发传单、发布张贴公告等形式进行宣传,积极营造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加工矿产资源行为的舆论氛围。
4.建立监督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和社会组织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及时向属地政府以及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举报非法开采、加工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
(二)落实措施,集中整治(6月29日—11月30日)
各镇(街)要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分类制定打击整治措施,做到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整改的限期整改,逐一对照台账,逐宗销号处理,全面取缔辖区内非法开采、加工矿产资源行为。
1.坚决取缔关停无证矿山。要按照“两断三清”要求,对无证矿山予以强制取缔关闭。统筹各方力量,建立巡查应急队伍,加强对各矿山的巡查,并针对非法开采行为多发于夜间的特点,加大夜间巡查频率,严防非法开采行为“死灰复燃”。非法开采的矿产品就地封存,由区政府根据没收的矿种和数量制定处置方案,将没收的矿产品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统一处置。
2.加强石料加工行业监管。要全面清理整顿石料加工企业,对于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机制砂、水稳材料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等石料加工类企业,2021年8月1日前统一迁往工业园区;对到期仍在工业园区以外的机制砂、水稳材料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等石料加工类企业,严格按照《枣庄市机制砂石行业整治提升工作方案》(枣发改工业〔2020〕54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予以关停取缔。
3.加强对非法运输石料、河砂等矿产品的监管。要加强道路巡查,卡点控制,在盗采多发易发区域运输出入口、重点路段设立动态检查关卡,对涉嫌运输非法开采石料、河砂等矿产品的车辆进行查扣。
(三)总结验收,巩固提高(12月1日—12月31日)
1.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各镇(街)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的检查验收。发现排查不到位、查处不到位、取缔不到位等现象,将通报批评,严肃问责;对屡禁不止、辖区内继续发生重大违法行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2.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秩序。全面分析问题原因,及时总结经验,堵塞管理漏洞,严格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提高自然资源执法监管水平,形成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实现我区矿产资源有效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专项行动,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推进过程遇到的重大问题。各镇(街)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实施。
(二)落实属地责任。各镇(街)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负责辖区内打击非法开采加工矿产资源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村(居)支部书记、主任要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发现非法开采、加工矿产资源行为,要第一时间向镇(街)报告。
(三)加强调度督导。区专项行动实行周调度、月通报制度,各镇(街)每周五将本周工作情况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遇到特殊情况要随时报告,并于11月19日前形成整体工作报告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每月通报各镇(街)工作开展情况,组织督导组对镇(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察暗访、跟踪督导。
(四)严肃执纪问责。对镇(街)排查不实、处理不到位的,依规依法严肃问责。对非法开采、加工矿产资源行为监管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村(居)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参与非法开采,纵容、包庇非法开采行为或为非法开采充当“保护伞”的,坚决依规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件文字版:
市中区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doc文件PDF版:
市中区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pdf中共市中区委、市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各镇街、区直部门内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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