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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02/2024-0122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成文日期 2024-10-23 发布日期 2024-10-23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
发文字号 市中政办字〔2024〕14号 有效性 有效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枣庄市市中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中政办字〔202414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枣庄市市中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枣庄市市中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的指导意见》(鲁建审改字〔2023〕4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政字〔2023〕18号)有关要求,聚焦“深化作风能力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任务,切实提高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服务效率。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竣工联合验收遵循一窗受理、联合验收、限时办结、统一出件”的原则,由自然资源、住建、发改等主管部门和建设条件落实涉及到的教育、养老、卫生、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热力、燃气、通信等主管部门及市政服务企业联合对工程项目进行资料核验、实体验收,并限时出具最终验收结论。

二、适用范围

在枣庄市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适用本方案。

三、联合验收应达到条件

(一)建设单位已完成建设条件、出让规划条件、施工图等确定的建设内容,完成联合测绘,形成竣工图,满足各事项验收条件(或具备分期竣工规划验收和建设条件落实条件),且符合《枣庄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和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的条件、内容和深度。

(二)监理单位已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完成工程质量、消防、人防、水电气暖信等分部分项工程预验收,有关质量缺陷、问题已整改完成,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对于住宅类项目,应完成建筑工程、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和供水、供电接入后,申请联合验收;对于非住宅类项目,可将建筑工程、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纳入联合验收同步开展。

四、联合验收主要流程

(一)建设单位到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联合验收综合窗口进行申报(以下简称综合窗口),提交联合验收申请表(附件2-表1)及申报资料(附件2-表2);综合窗口经形式审核合格后受理,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推送至各专项验收部门,各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反馈意见,联合验收工作专班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汇总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由综合窗口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逾期未反馈自动受理,由逾期部门承担责任。(具体流程见附件1)

(二)经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由综合窗口统一出具《申报材料核查意见表》,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收到《申报材料核查意见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申报材料核查意见表》的要求补齐补正,综合窗口收到补正材料后将其推送给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要求再行受理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三)材料审核合格后启动现场验收,建设单位确定现场验收时间,现场验收应在材料审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窗口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各相关部门参与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各部门在联合验收意见表(附件2-表5)签署验收合格意见并加盖公章,2个工作日内由综合窗口统一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并送达申请人(需要上会讨论、公示及违法建设处置、签章等特殊环节事项不计入时限)。同时,住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土地和规划核实合格证即时传至工改系统或不动产登记中心企业专窗,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申请人申请后,线上调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土地和规划核实合格证,办理不动产建筑物首次登记业务,实现“验收即办证”

现场验收不合格需要整改的,由综合窗口汇总出具《问题告知记录》,申请人自收到《问题告知记录》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向综合窗口提出复验申请,并提交证明整改完毕的材料及书面说明。申请人逾期未提交整改材料,要求再行审查的,应重新提出申请。消防验收部门作出不合格结论的,消防验收流程结束。

综合窗口及时将整改材料推送至相关联合验收部门,相关部门对整改材料进行核查及现场复验,复验内容限于《问题告知记录》上的整改内容。经再次验收合格的,相关联合验收部门出具验收文件,由综合窗口汇总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并送达申请人。经再次验收不合格的,由综合窗口汇总意见后出具《问题告知记录》并送达申请人,联合验收为不通过。

五、联合验收主要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制定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成立联合验收工作专班(附件4)(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专班对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单位,优化联合验收系统相关功能。(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工程竣工规划和土地核验、市政交通管线工程核实。其中,规划平面布局核实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以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为准)、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室外地面标高等主要技术指标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土地核验主要核实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用地边界是否超出用地红线,是否改变用地性质等。市政交通管线工程核实主要涉及核实工程位置、长度、宽度、道路横断面等。(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竣工验收,主要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工程结构、设备、使用空间(功能)和各类资料进行核查,查看是否符合人防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四)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主要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各类资料进行抽查,查看是否符合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消防工程验收。主要验收消防水系统、电系统、消防泵房、消防联动试验,地面验收消防通道、消防操作场地和消防回车场等是否满足图纸要求。(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给水、污水设施竣工验收(责任单位:区城乡水务局)、雨水设施竣工验收(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天然气、热力设施竣工验收(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力工程竣工验收(责任单位:市中供电中心)、通信〔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产业办)〕等市政公用设施接入及使用情况。

(七)环卫、园林绿化(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住宅小区物业及配建用房移交工作等验收。(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八)档案资料验收,根据《枣庄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分段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承诺在三个月内按要求提交城建档案验收材料,即可发放档案验收意见(告知承诺)或移交证明。(责任单位:建设单位)

六、统一表样、统一测绘、统一竣工备案

(一)统一联合验收有关表样,各部门自制表样不再单独使用。

(二)将涉及红线范围内的规划勘验测绘、人防工程竣工测绘、不动产测绘等测绘业务,多测合一”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测绘成果上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通过系统获取测绘成果。

(三)备案合并为一个备案。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并为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住建局、发改局联合签章。

七、工作要求

(一)验收申报执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申报,先线上申报资料,线下提交的资料可以承诺后续补交,不影响验收时间安排。

(二)综合窗口根据建设单位确定的现场验收时间,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各部门,与验收内容有关的部门应按时派人参加,超出2个工作日未签署验收意见的,默认为验收通过,综合窗口直接通过或备注原因,责任由相关部门自行承担。

(三)联合验收参加单位: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政府部门由联合验收工作专班办公室统一组织,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水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给水、雨水、污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代表参加。联合验收意见不替代参建各方建设主体责任。

(四)联合验收现场只组织一次,建设单位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会议场所及议程、资料及竣工图、常规测量仪器、验收分组及流程),且要求参建主体项目负责人到位履职。参验单位对于问题应一次性告知清楚。验收意见是不通过的,由联合验收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涉及的部门进行复查,但不再要求五方”责任主体均到位,根据建设单位要求有关人员参加即可,且不再提出新的问题(严重性问题隐患除外)。

(五)对于群体建筑,如住宅小区、工业类厂区建设项目,可执行分期联合验收,根据建设单位实际情况及需求,针对已完工单体及配套(应具备完整使用功能)且满足《枣庄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和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的进行分期验收,合格后即可投入使用。若涉及整体项目系统联动等类似情况,应在全部施工内容完成后,由联合验收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涉及的部门落实复验。

(六)全面执行告知承诺制。档案验收可执行告知承诺;各部门在各个阶段对于缺失或有误的申报资料均可以采取承诺的方式。验收过程中,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一般性问题,均可承诺,先行验收通过,后续再跟踪问题整改。规划核验应满足《枣庄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和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规定。

(七)综合窗口收取的建设单位申报资料为原件一份,最终交由联合验收工作专班办公室统一存档(电子存档资料统一下载保存);在流转至各部门时,若有部门要单独存纸质档案,可自行复印。不得再单独要求建设单位重复提交资料,仅在综合窗口受理。

(八)联合验收签署意见后,建设单位承诺事项整改不到位的,由综合窗口统一催办,拒不整改或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撤回联合验收及备案意见,同时通过通报、约谈、信用评价等方式追究责任。

(九)联合验收工作中,发现建设单位(开发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查处;发现验收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吃拿卡要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联合验收工作专班办公室在组织联合验收前后,应将受理结果和验收结果及时公示,做到透明、阳光验收。

八、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成立联合验收工作专班,各验收(监督)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确定专职工作人员配合做好验收监督工作,确保联合验收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统筹调度。各部门(单位)统筹做好联合验收工作,相关工作情况和经验做法要及时上报联合验收工作专班办公室。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单位)要积极做好联合验收宣传工作,让办事企业和群众知晓政策措施,并引导建设单位主动申请联合验收,营造浓厚审批制度改革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上级文件政策出现冲突的,以上级文件政策为主,其他未尽事宜由联合验收工作专班负责解释。


文件文字版:

市中政办字【2024】14号关于印发《枣庄市市中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文件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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