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2/2022-13156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成文日期 | 2019-08-22 | 发布日期 | 2019-08-22 |
发文机关 | 市中区人民政府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无 | 有效性 | 有效 |
SZDR-2024-0010002
市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加强我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为: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3.直接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包括树木、秸秆、锯末、稻壳等。
二、禁燃区划定的范围为:东至东环路;南至十里泉路;西至西昌北路、西安路;北至北安路、枣曹路,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划定边界道路所穿越的行政村,参照禁燃区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禁燃区内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取缔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禁燃区外的燃料企业不得向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
四、在禁燃区内推广使用天然气、电、城市集中供热等清洁能源。
五、在禁燃区内擅自使用高污染燃料及设施的,相关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市中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2日
附件:市中区禁燃区示意图
附:
市中区禁燃区示意图
依据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等文件的通知(市中政字〔2024〕14号)规定,此文件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文件文字版:
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docx文件PDF版:
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pdf中共市中区委、市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各镇街、区直部门内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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