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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02/2022-13156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成文日期 2019-08-22 发布日期 2019-08-22
发文机关 市中区人民政府 关键词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SZDR-2019-0010006

市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加强我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为: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3.直接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包括树木、秸秆、锯末、稻壳等

二、禁燃区划定的范围为:东至东环路;南至十里泉路;西至西昌北路、西安路;北至北安路、枣曹路,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划定边界道路所穿越的行政村,参照禁燃区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禁燃区内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取缔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禁燃区外的燃料企业不得向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

在禁燃区内推广使用天然气、电、城市集中供热等清洁能源。

在禁燃区内擅自使用高污染燃料及设施的,相关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1231日。


市中区人民政府

2019822


附件:市中区禁燃区示意图


附:


市中区禁燃区示意图


文件文字版:

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docx

文件PDF版:

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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