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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中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奖惩办法》的风险评估报告
作者: 更新时间:2023-04-17 14:48

一、评估主体

根据《市中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区生态环境分局自行组建了风险评估小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党组书记、局长于殿亮任组长,王涛范声宇任副组长,生态环境执法大队、生态环境监控中心以及各股室负责人为组员,具体负责并开展《市中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奖惩办法》风险评估工作。

二、评估依据

1.《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号)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财资环〔2020〕20号)

2.山东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等文件精神,以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鲁环发〔2021〕3号)

3.《枣庄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

三、评估内容

一是成立风险评估小组。明确了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具体评估办法和步骤,确保了工作有序推进。二收集和审阅相关资料。包括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关规划与标准规范;同类或类似决策风险评估资料等;三是充分听取意见。听取了水生态环境科起草人员的汇报,充分听取了各科室及乡镇环保所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四是全面评估论证。重点围绕计划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评估;五是确定风险等级。在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和全面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对社会风险等级做出客观、公正的评判,确定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的高、中、低等级。

四、评估结论

《市中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奖惩办法》的编制有政策依据,规划内容符合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决策主体具有合法主体资格,具有相应决策权,并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作出决策,涉及范围的内容、程序合法。计划的实施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评估认为,该考核奖惩办法总体实施风险可控,可实现市中区水环境质量提升目标。建议在执行过程中认真论证奖惩办法的各项措施,可以适时对奖惩办法进行优化,真正发挥出激励作用。


202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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