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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审限变更及结案报批程序的通知
作者: 更新时间:2021-12-22 10:30

本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审判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扣除审限、诉讼中止和结案报批程序,防止超审限未结诉讼案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具体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审限规定。要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确保民商事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审结。承办法官要注意关注案件审限信息,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遇法定情况需要扣除审限或者需要中止诉讼的,应严格按照规定报批,不得造成案件超审限。

二、严格审限变更审批。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延长审限、扣除审限或者因中止诉讼需要停止计算审限的,承办法官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通过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审限管理模块提出申请,准确、详细填写审限变更事由,并上传当事人申请、送达公告、另案裁判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层报庭长、分管院领导、院长进行审批。院领导、庭长审批时要严格审查审限变更事由和相关证明材料,严防违规操作、拖延办案等情形发生。

三、严格审限变更期限。审限变更必须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其中,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审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审限最多可以延长3个月;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的审限延长不得超过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由承办法官通过系统提出申请,层报上级法院批准;案件需要扣除审限和中止诉讼的,扣除审限、停止计算审限的时间必须与相关事由持续的时间保持一致。

四、严格案件报结标准。要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要求,严格结案报结标准,所有民商事案件要通过全流程办案系统网上阅卷,生成程序性文书和裁判文书并会签用印后,方可向审管办申请报结。报结前承办人要认真审核结案裁判文书,坚决防范裁判文书“带病出院”发放给当事人及对外公开。

五、严格审判信息公开。案件审限变更、案件报结一律在全流程办案系统中进行,各承办人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和案件情况,实事求是填报变更事由、变更期限,认真履行案件报结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第七条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流程公开的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立案时间、结案时间、审理期限,审限延长、扣除、停止计算审限的情况及事由等信息一经录入,便会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即时公开,接受当事人监督

六、严格履行监管责任。院长、院领导、庭长要严格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针对存在延长审限案件数量较多、延长审限次数较多、扣除审限不当、中止诉讼不当、案件一年以上长期未结以及当事人申请监督审理期限问题的,应当要求承办法官说明原因,并督促案件及时审理。审管办要将审限变更和结案监管纳入日常审判管理工作中,定期通报超审限案件及不按流程报结案情况,一旦发现问题,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和案件承办人及时整改。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视情况予以追责。

特此通知。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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