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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关于完善民商事案件诉前调解和速裁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作者: 更新时间:2021-12-22 10:29

一、(团队组建)在原立案庭3个、道交庭1个速裁团队的基础上,新设6个速裁团队,建成10个速裁团队。分别是:民一庭毕春明速裁团队、赵言超速裁团队,民二庭徐萍速裁团队,行政庭周琦速裁团队,齐村法庭孙中胜速裁团队和孟庄法庭郭方泉速裁团队。

二、(分案原则)速裁案件由立案庭案件分流员统一分配,所有速裁团队不参与庭室分案。为实现同案同判、类案快审,立案庭速裁团队优先处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群体性纠纷案件。

三、(诉前调解)积极推进诉前调解工作。诉前调解应固定当事人的诉求、事实证据整理争议焦点,确认无争议事实等。

诉前调解期限为30日。

调解成功的,鼓励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功的,诉前调解阶段送达的诉状及证据载体,适用于诉讼阶段,诉前调解阶段确认的无争议事实,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后续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四、(司法鉴定)对下列案件一般应当在诉前进行司法鉴定: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四)保险合同纠纷;

(五)产品质量纠纷;

(六)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

(七)其他涉及身体权、财产权损害赔偿的纠纷。

对需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诉前鉴定通知书》,依照诉讼案件的司法鉴定程序进行。鉴定时间不计入诉前调解期限。鉴定结果法律效力及于案件后续诉讼全程。

五、(举证期限)速裁案件的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无法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指定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和答辩期的,记入笔录,可立即开庭审理。

六、(审判方式)审理速裁案件可采用巡回审判、远程视频审判、互联网审判等新型审判方式。庭审可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发表意见的前提下灵活安排,原则上只开庭一次。

速裁法官原则上不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对事实已基本查清、权利义务基本明确的案件,一般不再进行法庭辩论。

速裁案件可以当庭宣判和送达法律文书。

七、(简式文书)速裁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根据案件类型适用要素式、令状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简要说理。

要素式裁判文书正文可不集中记载当事人诉辩意见、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裁判理由,直接围绕争议的特定要素载明当事人诉辩意见、相关证据以及法院认定的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主文。

令状式裁判文书正文可只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诉讼请求、案件基本事实、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和尾部。

表格式裁判文书正文可用表格列举的方法载明当事人诉辩意见、法院认定的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主文,并以附表列举金钱给付项目。

八、(速裁时限)速裁案件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审结,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但对五十天内能够办结的,速裁团队可以在办案系统内更换成繁案后继续办理。

九、(案件回流)速裁团队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不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报请立案庭庭长批准同意后,于三日内将案件转回立案庭重新分案处理;对不批准回流的,速裁团队可以申请分管该承办庭室的院领导和分管立案庭院领导复议一次。

各速裁团队每年退回案件比例上限待本意见试行一段时间之后再研究确定。

十、(在线调解)速裁法官加强对人民调解员在线调解工作指导,引导人民调解员借助人民调解平台,积极开展线上调解工作,在线调解率要达到分流到本速裁团队案件的30%以上。

十一、(审判目标)各速裁团队加大办案力度,全面压缩审判周期,“高、快、好、省”办理案件,提升速裁案件审理目标,年内速裁团队结案数要达到全院一审民商事案件量的65%以上。

建立类案宣示指导制度,对群体性诉讼案件选择其中典型案件进行审理,生效裁判结果及时向人民调解组织通报,指导相关矛盾纠纷自行调处。

十二、(保障措施)人民调解员纳入速裁团队,诉前由调解员先行调解纠纷,速裁法官给予必要指导。

各审判业务部门做好人员保障工作,配齐配强速裁团队,速裁法官+法官助理+人民调解员+书记员+送达员”的一体化工作团队。对人员配备尚不能达到新型速裁团队标准的,下一步由院党组从法院新录用人员中优先补充。

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计入所在庭室业绩。

十三、(规则变更)本意见实施期间,可根据工作需要,报立案庭、审判管理办公室提请院党组审议后进行适当调整。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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