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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
作者: 更新时间:2023-08-25 15:11

枣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

评定分离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筑行业营商环境,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更好地推动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合理运用评定分离的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实现招标项目评优定优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原则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改革,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创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模式,将招标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招标人定标分离为相对独立的两个阶段。招标人应将确定评定分离方案作为三重一大事项,遵循依法依规、权责统一、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原则,在评标委员会评审和推荐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定标程序和定标规则在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1名中标人。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范围为枣庄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推荐采取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招标项目,定标要素、定标方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方式和成员数量、定标时间、地点以及公示方式等,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同时发布。

四、中标候选人数量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方法和数量。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细则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3个合格的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供招标人选择。

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五、中标候选人公示

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不标明排序先后,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中标候选人公示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提出。异议或者投诉成立,取消相应中标候选人资格,是否重新推荐或者补充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六、组建定标委员会

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承担定标的主体责任,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组长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原则上由招标人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技术)人员组成。招标人根据自身情况也可以聘请一定数量的专家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招标人应对聘请的专家及其定标行为、定标结果承担责任。

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

招标人应在定标会议前对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开展廉洁履职谈话,明确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公正、客观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责任。

严禁定标委员会成员在确定中标结果之前与中标候选人、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中标候选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好处。

七、定标会议

招标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7日内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议。招标人应向定标委员会提交招标情况、评标报告、招标文件及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报告等资料。

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召开前可以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质询、考察,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范围和内容。如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应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并出具考察报告作为定标辅助。考察期不计算在此时间内。

定标委员会形成定标报告应当包括:定标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签名名单、定标方案和因素、定标委员会对每名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比较意见及定标理由、确定的中标人名单等。

招标人应将定标过程中同步声像及文字记录、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名单等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八、定标要素

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定标要素及其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要素应参考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质询或考察报告(若开展了质询、考察),此外,还可以参考以下要素:

(一)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评分、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

(二)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

(三)企业实力: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几年的财务状况、过往业绩等;

(四)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五)招标人认为需考量的其他要素。

九、定标方法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下列定标法之一作为定标方法。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1.直接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根据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进行一次性票决排名。票决宜采取投票计分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择优排序进行打分,最优的N分,其次N-1分,以此类推(N为中标候选人数量),按总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得票数(总分)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数(总分)相同的投标人再次按照投票计分法确定排名。

2.低中选优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根据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复核审查无异议后,按照中标候选人报价相对平均值较低的价格竞争方法,综合考虑投标人实力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纳税情况、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信用评价情况等方面,合理选择中标候选人。

3.集体议事定标法,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候选人。

十、确定中标人及中标人公示

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方法,确定1名中标人,并出具定标报告。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3日内对中标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中标人不得无故放弃中标,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在剩余中标候选人中,按照原定标程序和方案,组织原定标委员会在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新的中标人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

十一、监督和管理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招标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

十二、其他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施行期间,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及时总结在实践中的问题和经验,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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