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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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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的通知
作者: 更新时间:2023-04-25 15:09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乡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国资委、文化和旅游局、银保监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能源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交易成本重点任务落实方案>的通知》(鲁发改重点〔2023〕202号)要求,现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23年3月底之前,全市各类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收取人)收取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退还时间及合同约定退还时间应退未退的各类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二、清理原则

(一)全面清理。清理工作坚持“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进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本系统本领域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逐一核实未退保证金的项目名称、代理公司、投标企业、金额等,建立登记台账,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二)开门清理。各有关部门在清理过程中要通过门户网站、相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络或窗口等渠道,及时公开清理工作情况和清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市发展改革委设置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投诉受理电话和电子邮箱,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及时公布。       

三、阶段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4月15日前,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主管部门制定本系统本领域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市发展改革委;

(二)全面梳理排查。4月30日前,逐一核实未退保证金的项目名称、代理公司、投标企业、金额等,摸清存量,填写《历史沉淀保证金排查统计表》;

(三)开展专项清理。5月15日前,完成清理专项行动,对属于本次清理范围的保证金完成退还,并将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情况及统计表报市发展改革委。

(四)形成长效机制。专项清理工作结束后,相关部门(单位)要总结工作经验,举一反三,建立完善长效机制,每年定期开展1次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按期退付保证金,切实减轻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交易成本。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工作,认识到此项工作事关各方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是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推进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全面有序展开。

(二)形成工作合力。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主管部门是此次清理行动的主体,要认真研究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实施方案,有步骤、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并做好督促落实工作;各收取人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足额退还各类保证金,确保应退尽退。

(三)及时规范报送。此项工作纳入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考核重要参考内容,各部门(单位)务必按照时间节点开展工作并报送相关材料,排查没有历史沉淀保证金的单位,仍需对《市直单位历史沉淀保证金排查统计表》作零报告报送。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 王月;

联系电话:0632-3337771;15666717699

邮箱:zzsfgwfgk@zz.shandong.cn


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投诉电话:0632-3337771

投诉电子邮箱:zzsfgwfgk@zz.shandong.cn


附件:

1、历史沉淀保证金排查统计表

2、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情况表


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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