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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市促进博士(后)来枣创新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更新时间:2022-12-22 10:08


关于印发《枣庄市促进博士)来枣创新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枣人社办发〔20227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枣庄高新区党群工作部,政府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枣庄高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枣庄市促进博士)来枣创新创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枣庄市委     枣庄市人力资源       枣庄市财政局

  组织部           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5

(此件主动公开)


枣庄市促进博士)来枣创新创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有关博士(后)生活补助核定发放办法》(鲁人社字〔202131号)、《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业强市、产业兴市”三年攻坚突破行动的实施意见》枣发〔20216号)及有关规定,发挥博士青年人才在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枣庄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单位及在站(基地)博士后出站(基地)后在就业创业的博士后,以及用人单位(不含企业)博士

第二章  博士后站(基地)补助

条 站(基地)项目补助对新认定的工作站及基地(不含分站、分基地)凡在枣庄立项的成果转化项目给予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条 优秀站(基地)补助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1人及以上,且有出站(基地)后博士后研究人员留枣到企业工作的,确认为“优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优秀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5万元优秀站(基地)补助

第三章  博士集聚培育补助

 第五条 博士(后)生活补助。对在枣庄缴纳社保、全职在枣工作、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35周岁以下的用人单位(不含企业)博士,每人每年可享受1.8万元生活补助,工作每满1年发放1次,最长补助3年。我市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基地)期间,或出站(基地)后留枣工作,符合企事业单位博士补贴条件的,可享受相关就业创业、购房补助政策。以上补助与其他市级人才类生活补贴就高享受,不重复享受。

第六条 博士后在站(基地)科研补助。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第一申请人获得市级以上科研项目,在立项、结项时分别给予5万元科研补助。

条 对在省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或获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省博士后创新项目资助的,按国家、省级支持政策1:1配套。

第四章  博士)补助申报

条  博士后站(基地)补助、博士集聚培育补助申报每年组织次,具体时间和要求按照申报通知执行。

条  博士后在站(基地)期间中途退站的,不再享受当年度博士后补助

第十条  在多次进站(基地)做博士后的、多次在枣用人单位(不含企业)工作的博士,只能享受一次博士)补助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市财政主要负责安排博士)补助年度预算和决算,协助做好博士)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要负责编制博士)补助年度预算,部署博士)补助申报工作,对博士)补助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做好博士)补助发放工作。

第十条  博士后站(基地)及相关单位负责审核本单位的博士)补助等相关材料并确保其规范真实,做好博士)补助的后续发放及管理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按照本细则发放的各项助是专项资金,各单位要发挥资金使用最大效益,不得虚报、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条  设站(基地)单位及博士后、用人单位博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发放的补助资金,且三年内不得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各项助政策: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虚报、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的;

(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对有上述行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十七条  各区(市)应根据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健全博士后创新创业补助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在各级财政资助基础上加大博士后配套支持力度。

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2年8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12月31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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