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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普惠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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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鼓励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枣庄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支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 更新时间:2022-12-22 10:04

各区(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枣庄高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各大企业:

现将《鼓励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枣庄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支持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财政局

2022624


鼓励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枣庄市人力

资源服务产业园支持奖励办法


为吸引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枣庄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推进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发展,做大做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根据《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枣发〔201813号),制定本办法。

一、入驻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入驻产业园:

1.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或机构优先入驻,主要包括:业内权威机构发布的世界年度人力资源服务100强企业、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50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独立法人);

2.国家级人力资源诚信示范机构、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评选认定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全国其他地区评选认定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独立法人);

3.从事考试、教育、培训等人力资源产业相关业务的大型优质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独立法人);

4.年度经营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派遣类、服务外包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的薪酬服务、猎头、管理咨询、人才素质测评及其他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经营资格,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项目行政许可,财务制度健全、依法诚信经营;

2.至少拥有3名以上专职人员(社保须在枣庄市缴纳)。

二、奖励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政策环境推介、岗位介绍、项目洽谈、高级人才寻访、人才对接交流活动等方式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首次来枣庄工作,引进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引进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引进前入选海外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重要学术机构会士、或近3年曾获得国际、发达国家重要科技、管理奖项的;

2.引进前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的;

3.引进前在枣庄市外入选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综合性、全局性重点人才工程或示范性、引领性的重点行业人才工程的;

4.在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岗位上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属于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具有学历学位的博士;

5.海外留学人才,即获得国(境)外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及以上的人员;

6.在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岗位上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属于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具有创新创业业绩的正高级职称人才等其他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

引进的创业人才,应当是所创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最大自然人股东(股权比例一般不低于总股份的30%)。

三、奖励标准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引进第一、二类人才的,奖励5万元/人;推荐引进第三类人才的,奖励3万元/人;推荐引进第四、五、六类人才的,奖励1万元/人。以上奖励累计不超过50万元。

授予受奖励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枣庄市引进人才工作示范机构牌匾,对机构负责人颁发引才伯乐证书。

四、申报材料

1.《枣庄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荣誉或业内排名证明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办公场地相关证明材料;

5.3名以上专职人员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6.上年度利润表;

7.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

8.引进人才相关佐证材料。

五、申报流程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注册地所属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组织实地考察,出具考察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确定奖励对象,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根据申请按程序拨付资金。

六、资金用途

1.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租房、购置固定资产、人才引进、创新团队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支出。

2.奖励资金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对形成的固定资产加强管理,统一登记、建立档案,不得擅自调拨、转移、借出、出售。

3.奖励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和省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七、其他事项

1.依照本办法对机构支持奖励的资金从市级财政列支。

2.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85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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