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 小型微利企业 |
优惠内容 |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 要确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 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 附加。 小型微利企业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
享受条件 |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 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 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 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 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 为准。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 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 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 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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