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优惠内容 | 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纳税 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 (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元) 的,免征增值税。 |
享受条件 |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 额超过 15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 未超过 15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 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 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
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 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 题的公告》(2021 年第 5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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