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网站! 今天是:

无障碍| 繁体 | 简体|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办理破产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公开专题 > 营商环境专栏 > 营商政策 > 办理破产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简易快审操作指引》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 更新时间:2021-12-22 10:41

本院各部门: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简易快审操作指引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快速高效审理的若干实施意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案件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办法》、《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破产企业注销登记的司法建议》四个实施意见已经研究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并在工作中给予支持、配合。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本院民二庭。

特此通知。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30日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

简易快审操作指引

破产是解决企业产业深层次矛盾,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企业产业质效的重要法治途径,破产制度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切实将破产审判置于服务经济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局中谋划和开展,通过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深层次化解产能过剩、清理僵尸企业,建立完善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在优化企业破产法治环境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为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成本,本院结合工作实际,按照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改革措施,制定简易案件快审操作指引。

1.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的破产清算、和解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破产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1)债务人存在未结诉讼、仲裁等情形,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

 (2)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可能期限较长或者存在较大困难等情形,债务人财产状况复杂的;

 (3)债务人系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或者存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跨境破产等情形的;

 (4)其他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

2.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应当及时指定管理人。

3、人民法院在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中应将审理方式与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一并予以公告。

   4.对于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5.管理人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将需审议、表决事项的具体内容提前三日告知已知债权人。但全体已知债权人同意缩短上述时间的除外。

6.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应当及时向管理人提供通过该院案件管理系统查询到的有关债务人诉讼和执行案件的基本信息;及时向管理人提供通过该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债务人财产信息。

  7.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或者网络在线视频方式召开。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通知和公告中注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方式。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以后的债权人会议还可以采用非在线视频通讯群组等其他非现场方式召开。

8、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可以将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以及破产程序终结后可能追加分配的方案一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债务人财产实际变价后,管理人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分配规则计算具体分配数额,向债权人告知后进行分配,无需再行表决。

  9.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下列事项按照如下期限办理:

  (1)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或者由管理人协助通知已知债权人;

  (2)管理人一般应当自接受指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对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并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报告;

  (3)破产人有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一般应当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4)案件符合终结破产程序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相关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裁定。

10.破产财产处置以网络拍卖为优先原则,经债权人会议同意也可采取作价变卖或实物分配的方式。

11.管理人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2.破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生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情形,或者案件无法在三个月的期限内审结的,应当转换为普通方式审理,原已进行的破产程序继续有效。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应当将转换审理方式决定书送达管理人,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将上述事项通知已知债权人、债务人。

1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解释或者上级法院有新的规定的,适用法律、司法解释、上级法院的规定。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1日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快速高效审理的若干实施意见

  为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等主体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工作在完善市场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助推营造优质营商环境,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优化案件受理和公告等程序流程

  1.对于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需要公告的事项,人民法院、管理人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同时还可以通过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

  对于需要通知或者告知的事项,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或者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2.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经采用本意见第1条第2款规定的简便方式和邮寄等方式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应当到其住所地进行通知。仍无法通知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意见第1条第1款规定的公告方式进行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债务人未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视为债务人经通知对破产申请无异议。

  3.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接受债权申报等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要求债务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书面确认送达地址、电子送达方式及法律后果。有关送达规则,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不适用电子送达,但纳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试点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办理的除外。

  二、完善债务人财产接管和调查方式

  4.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在破产申请受理审查阶段同步开展指定管理人的准备工作。管理人对于提高破产案件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作出实际贡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考虑因素。

  5.管理人应当及时全面调查债务人涉及的诉讼和执行案件情况。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向管理人提供通过该院案件管理系统查询到的有关债务人诉讼和执行案件的基本信息。债务人存在未结诉讼或者未执行完毕案件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报告相关人民法院。

  6.管理人应当及时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向管理人提供通过该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债务人财产信息。

  7.管理人应当及时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接管过程中,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权利人可以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诉讼期间不停止管理人的接管。

  8.管理人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评估、鉴定、审计的,应当与有关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包括完成相应工作的时限以及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可以包括中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的,管理人有权另行委托,原中介机构已收取的费用予以退还或者未收取的费用不再收取等内容。

  三、提升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效率

  9.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或者网络在线视频方式召开。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通知和公告中注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方式。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以后的债权人会议还可以采用非在线视频通讯群组等其他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管理人应当核实参会人员身份,记录并保存会议过程。

  10.债权人会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管理人应当通过打印、拍照等方式及时提取记载表决内容的电子数据,并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管理人为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的,应当由管理人的两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或者表决期届满后三日内,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11.债权人请求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会议召开或者表决程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构建简单案件快速审理机制

  12.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的破产清算、和解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破产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1)债务人存在未结诉讼、仲裁等情形,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

  (2)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可能期限较长或者存在较大困难等情形,债务人财产状况复杂的;

  (3)债务人系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或者存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跨境破产等情形的;

  (4)其他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

  13.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应当在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中予以告知,并与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一并予以公告。

  14.对于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15.管理人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将需审议、表决事项的具体内容提前三日告知已知债权人。但全体已知债权人同意缩短上述时间的除外。

  16.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可以将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以及破产程序终结后可能追加分配的方案一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债务人财产实际变价后,管理人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分配规则计算具体分配数额,向债权人告知后进行分配,无需再行表决。

  17.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下列事项按照如下期限办理:

  (1)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或者由管理人协助通知已知债权人;

  (2)管理人一般应当自接受指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对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并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报告;

  (3)破产人有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一般应当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后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4)案件符合终结破产程序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相关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裁定。

  18.破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生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情形,或者案件无法在本意见第14条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应当转换为普通方式审理,原已进行的破产程序继续有效。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应当将转换审理方式决定书送达管理人,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将上述事项通知已知债权人、债务人。

  五、强化强制措施和打击逃废债力度

  19.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销毁债务人的账簿等重要证据材料,或者对管理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打击报复等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除依法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外,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等规定予以处理。

  20.债务人财产去向不明,或者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提供了债务人相关财产可能存在被非法侵占、挪用、隐匿等情形初步证据或者明确线索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对有关财产的去向情况进行调查。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的行为的,管理人应当依法追回相关财产。

21.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因企业经营不规范导致债务人财产被不当转移或者处置的,管理人应当通过行使撤销权、依法追回财产、主张损害赔偿等途径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有恶意侵占、挪用、隐匿企业财产,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管理人的提请或者依职权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22、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1日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案件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管理人实施网络拍卖、提高财产处置效率,降低评估、拍卖成本,推进破产案件优质高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评估、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财产网络司法拍卖操作办法》,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破产财产网络司法拍卖,是指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破产财产的行为。第二条以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其他途径处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应通过其他途径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的,处置方案应经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通过网络拍卖相关破产财产的行为,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的监督。

为提高效率,债权人会议可以明确破产财产通过多次网络拍卖直到变现为止。

第四条互联网拍卖平台由管理人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网络拍卖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自主选取。

第五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二)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三)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

(四)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

(五)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

(六)依法通知优先购买权人;

(七)其他依照破产法规定应当由管理人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经过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可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从事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以及鉴定、检验、仓储、保管、运输等辅助工作。

第七条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收取的必要费用列入破产费用。

第八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起拍价。

起拍价可以通过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参考价。

无法通过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参考价,或者委托评估费用过高的,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交易价格、财务数据等进行估价。

第九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外,还应同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首次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

第十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管理人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卖公告;

(二)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

(三)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

(四)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

(五)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

(六)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七)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八)拍卖财产产权转移方式及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

(九)管理人的名称、联系方式、监督方式等。

(十)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一条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十二条保证金数额原则上由管理人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

第十三条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管理人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竞买人凭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参与竞买。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管理人对竞买人以及其他能够确认竞买人真实身份的信息、密码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第十五条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中,有依法应当暂缓、中止等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并报请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或者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拍卖。暂缓或者中止拍卖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原因或者理由。

第十六条网络司法拍卖的成交,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自动生成的确认书及公示为准。

第十七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作为破产财产。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第十八条暂缓拍卖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当在五日内恢复拍卖。

第十九条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需要再次拍卖的,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条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由管理人依法根据破产案件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管理人及从事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组织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管理人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强制清算案件中处置被清算企业财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与上级法院相关规定相冲突的,适用上级法院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1日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破产企业

注销登记的司法建议

为分发挥破产审判工作在完善市场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助推营造优质营商环境,针对在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建议如下:

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要求,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应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一、税务机关应明确被宣告破产企业税务注销流程、所需提供的材料等;

二、对于有分支机构的破产企业注销时,应将破产企业注销与分支机构注销一并处理,简化注销流程,建议由破产企业管理人持相关手续办理;

三、破产企业相关证照遗失的,建议以法院宣布破产公告代替证照作废声明,缩短办理时间,简化办理流程。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1日


中共市中区委、市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各镇街、区直部门内容保障

市中区大数据中心建设 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君山中路321号 邮编:27710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2)3921308 举报邮箱:szqxxglzx@zz.shandong.cn

网站备案:鲁ICP备07002590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4020008  鲁公网安备:37040202000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