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网站! 今天是:

无障碍| 繁体 | 简体|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保护中小投资者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公开专题 > 营商环境专栏 > 营商政策 > 保护中小投资者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公司证券期货纠纷案件中应用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
作者: 更新时间:2022-12-22 08:38

为保障当事人在公司、证券、期货纠纷案件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促进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案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书证提出命令,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证券、期货纠纷案件中,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以裁定的方式责令持有书证的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  

公司、证券、期货纠纷案件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在审理公司、证券、期货纠纷案件时,符合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规定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市中区委、市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各镇街、区直部门内容保障

市中区大数据中心建设 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君山中路321号 邮编:27710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2)3921308 举报邮箱:szqxxglzx@zz.shandong.cn

网站备案:鲁ICP备07002590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4020008  鲁公网安备:37040202000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