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网站! 今天是:

无障碍| 繁体 | 简体|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保护中小投资者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公开专题 > 营商环境专栏 > 营商政策 > 保护中小投资者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证券期货纠纷诉前调解工作的操作规程(试行)
作者: 更新时间:2022-12-22 08:36

第一章目的任务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证券、期货纠纷诉前调解程序,深化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前调解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调解优先、诚实信用、便捷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纠纷分流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公司、证券、期货纠纷案件进行诉讼风险评估,告知并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四条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转入诉前调解程序;不同意诉前调解的,案件转登记立案。

第五条下列纠纷在立案前应当进行诉前调解:

(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1.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2.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3.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4.股东出资纠纷;

5.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6股东知情权纠纷;

7.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8.股权转让纠纷;

9.公司决议纠纷:(1)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2)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10.公司设立纠纷;

11.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12.发起人责任纠纷;

13.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14.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15.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16.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1)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17.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18.公司合并纠纷;

19.公司分立纠纷;

20.公司减资纠纷;

21.公司增资纠纷;

22.公司解散纠纷;

23.清算责任纠纷;

24.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二)证券纠纷:

1.证券权利确认纠纷:(1)股票权利确认纠纷;(2)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3)国债权利确认纠纷;(4)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

2.证券交易合同纠纷:(1)股票交易纠纷;(2)公司债券交易纠纷;(3)国债交易纠纷;(4)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

3.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

4.证券承销合同纠纷;(1)证券代销合同纠纷;(2)证券包销合同纠纷

5.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6.证券资信评级服务合同纠纷

7.证券回购合同纠纷:(1)股票回购合同纠纷;(2)国债回购合同纠纷;(3)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4)证券投资基金回购合同纠纷;(5)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8.证券上市合同纠纷

9.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10.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

11.证券发行纠纷:(1)证券认购纠纷;(2)证券发行失败纠纷

12.证券返还纠纷

13.证券欺诈责任纠纷:(1)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  (2)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4)欺诈客户责任纠纷

14.证券托管纠纷

15.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

16.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1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

(三)期货交易纠纷

1.期货经纪合同纠纷;

2.期货透支交易纠纷

3.期货强行平仓纠纷

4.期货实物交割纠纷

5.期货保证合约纠纷

6.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7.侵占期货交易保证金纠纷

8.期货欺诈责任纠纷

9.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责任纠纷

10.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

11.期货虚假信息责任纠纷;

)其他适宜诉前调解的纠纷。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人民法院“分调裁”平台以及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对诉前调解案件编立“诉前调”号,统一管理。

第七条在诉前调解阶段,应当指导当事人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

第三章调解流程

第八条对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委派手续、诉状副本和证据等案件材料移交相关调解组织调解员。

第九条调解组织调解员收到案件材料后,应当向相关当事人发送《诉前调解通知书》、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条对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调解组织调解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调解员在《调解情况登记表》上注明情况,将案件移交立案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对诉前调解程序的各个环节给予指导、规范和监督,必要时可以参与调解。

第十二条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固定当事人的诉求、事实证据,整理争议焦点,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三条经诉前调解程序达成调解协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符合申请司法确认条件的,可依据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特邀调解的规定,立案后依法审查确认;

(二)申请出具调解书的,立案后依法审查并制作调解书;

(三)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债务人不适当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四)即时履行完毕或有其他情形的,当事人不申请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的,填写《调解情况登记表》备案。

上述(一)(二)(三)项人民法院制作的司法文书送达生效后,当事人均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诉前调解不成的,调解员填写《调解情况登记表》后转诉讼程序,并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繁简分流。

第十五条诉前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应当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第十六条普通调解程序自调解员接受选定或指定后30日内完成,简易调解程序自调解员接受选定或指定后20日内完成。对1万元以下的公司、证券、期货等纠纷,引导当事人选择小额速调程序,调解员10日内作出调解建议并送达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延长的,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第四章促进调解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可以公司、证券、期货纠纷等相关领域建立中立评估机制,聘请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担任中立评估员。当事人可以选择中立评估员,评估员针对评估事项出具专业技术评估报告,为当事人提供参考,促进和解。

第五章调解保障

第十诉前调解程序中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

(一)诉讼时效从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之日起中断,起诉时间作为处理先诉管辖争议的依据;

)诉前调解阶段送达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等材料,适用于诉讼阶段;

(三)诉前调解阶段,可依法进行诉前保全,起诉时间从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之日起算。

十九诉前调解阶段免交诉讼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依法不收取诉讼费。当事人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的,诉讼费减半收取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加强调解经费保障,为诉前调解工作提供工作场所,聘任相应调解员,配备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十诉前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发现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可能的,应当及时中止调解,并向人民法院报告。

第二十诉前调解成功的案件,应当随案生成电子卷宗,单独立卷归档;调解不成的,应当将相关材料移交人民法院。

第二十人民法院应当将诉前调解程序处理的案件,统一纳入绩效考评。调解成功案件计入调撤率。

第二十本规程由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规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市中区委、市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各镇街、区直部门内容保障

市中区大数据中心建设 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君山中路321号 邮编:27710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2)3921308 举报邮箱:szqxxglzx@zz.shandong.cn

网站备案:鲁ICP备07002590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4020008  鲁公网安备:37040202000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