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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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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前调解工作规范(试行)
作者: 更新时间:2022-12-22 08:36

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妥善化解公司、证券、期货纠纷,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借助信息化手段规范在线调解行为,深入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应用,构建高效便捷、灵活开放的调解网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辖区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在线调解】在线诉前调解是指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组织公司、证券、期货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在线调解平台完成诉前案件的远程调解,或相关信息确认、材料流转等促进分调裁审机制顺畅运行的工作方式。

第二条相关平台公司、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调解应依托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人民法院“分调裁”平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和中国投资者网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解决平台。

第三条【在线调解人员】开展公司、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前调解工作的人员力量主要有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

特邀调解组织有枣庄市银行业协会纠纷调解中心和枣庄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

特邀调解员人民法院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人民陪审员、仲裁员、律师等社会解纷力量中,甄选的有公司、证券、期货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接受法院的委派调解。

第四条【调解名册管理】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本院特邀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名册,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收录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擅长领域、从业年限、调解案件数和典型案例等信息,形成公开资料放置于诉讼服务中心,并同步录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方便当事人线上线下查看、选择。

第五条纠纷分流市、区两级人民法院设置程序分流员,负责诉调对接工作的引导、沟通、协调和具体对接事务办理,对来诉案件进行诉讼风险评估,告知并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六条【在线调解原则】在线诉前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诚实信用公正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七条【在线调解案件范围】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自愿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在线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对于证券、期货纠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投资者网(www.investor.org.cn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解决平台进行纠纷调解下列公司、证券、期货纠纷可以进行在线诉前调解:

(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1.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2.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3.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4.股东出资纠纷;

5.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6.股东知情权纠纷;

7.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8.股权转让纠纷;

9.公司决议纠纷:(1)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2)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10.公司设立纠纷;

11.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12.发起人责任纠纷;

13.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14.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15.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16.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1)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17.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18.公司合并纠纷;

19.公司分立纠纷;

20.公司减资纠纷;

21.公司增资纠纷;

22.公司解散纠纷;

23.清算责任纠纷;

24.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二)证券纠纷:

1.证券权利确认纠纷:(1)股票权利确认纠纷;(2)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3)国债权利确认纠纷;(4)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

2.证券交易合同纠纷:(1)股票交易纠纷;(2)公司债券交易纠纷;(3)国债交易纠纷;(4)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

3.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

4.证券承销合同纠纷;(1)证券代销合同纠纷;(2)证券包销合同纠纷

5.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6.证券资信评级服务合同纠纷

7.证券回购合同纠纷:(1)股票回购合同纠纷;(2)国债回购合同纠纷;(3)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4)证券投资基金回购合同纠纷;(5)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8.证券上市合同纠纷

9.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10.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

11.证券发行纠纷:(1)证券认购纠纷;(2)证券发行失败纠纷

12.证券返还纠纷

13.证券欺诈责任纠纷:(1)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  (2)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4)欺诈客户责任纠纷

14.证券托管纠纷

15.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

16.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1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

(三)期货交易纠纷

1.期货经纪合同纠纷;

2.期货透支交易纠纷

3.期货强行平仓纠纷

4.期货实物交割纠纷

5.期货保证合约纠纷

6.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7.侵占期货交易保证金纠纷

8.期货欺诈责任纠纷

9.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责任纠纷

10.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

11.期货虚假信息责任纠纷;

)其他适宜诉前调解的纠纷。

第八条编立案号在线诉前调解应当使用人民法院“分调裁”平台和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对诉前调解案件编立“诉前调”案号,统一管理。

在线调解流程

【在线调解引导】当事人提起诉讼、登记立案或多元化解过程中,程序分流员、立案人员、多元化解人员等均应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在线调解平台解决纠纷,并建议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参照类案裁判,从诉讼结果、诉讼成本、执行风险、信访风险等方面对诉讼风险进行自助评估,指导当事人网上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

第十条【在线调解的启动】对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均同意接受在线调解的,程序分流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事项:

1.选定调解组织或调解员

2.编立案件信息,制作相应《委派调解函》;

3.通过人民法院“分调裁”平台和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案件材料从网上推送给选定的调解组织或调解员

第十调解人员指定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在调解名册中定在线调解员。

在线调解一般由一名调解员主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并由在线调解组织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一名调解员主持。

第十【调前准备】在线调解组织或调解员收到在线调解平台推送的纠纷调解信息后,应当在24小时内登录平台,了解案件情况及当事人信息,并向当事人发送《诉前调解通知书》,指导当事人下载、登录在线调解平台,按平台要求完成相关调前准备事项。

第十【调解方法】在线调解员可利用电话、在线音视频等方式进行调解。需要到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室调解的,应提前2个工作日联系,由在线调解员统筹安排。

在线调解员可依据纠纷情况,结合当事人需求,进行共同或单独调解。

各方当事人应当准备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手续的原件,便于视频调解时展示,提前准备证据答辩状等材料,便于在调解过程中提交。

第十【告知事项】在线调解员应当在主持调解前核实各方当事人的身份,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等相关事项,要求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作出承诺。

十五【具体过程】调解过程中,由在线调解员主持双方当事人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顺序,分别陈述事实经过、说明具体的事实理由及调解意见等。

线上调解时,当事人可将证据拍照、扫描或者直接提交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线展示给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证据材料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理由加以说明。

在线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促进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十六【调解协议】在线调解员主持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

由在线调解组织或调解员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加盖调解组织印章或由调解员签名。签名或盖章可以采用在线确认或线下签章等方式。

十七【无争议事实记载】调解程序终结时,虽未达成调解协议,但当事人之间就相关事项没有争议,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应当依据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对相关事实予以固定: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十八【调解止】在线诉前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发现案件存在虚假调解可能的,应当及时中止调解,并向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十九【调解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终止:

1.达成调解协议的;

2.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

3.当事人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

4.调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5.调解难以进行的其他情形。

二十【材料保存】在线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保存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材料、系统自动生成的文书材料、调解协议等各类材料。

第二十【确认终结】程序分流员应于收到在线调解员上传调解终止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办理调解终结手续。

第二十【诉调衔接】程序分流员办理调解终结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的,由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查;

2.委派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移交立案人员依法登记立案。

第二十【调解期限】普通调解程序自调解员接受选定或指定后30日内完成,简易调解程序自调解员接受选定或指定后20日内完成。对1万元以下的公司、证券、期货等纠纷,引导当事人选择小额速调程序,调解员10日内作出调解建议并送达当事人。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三十日。调解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二十四【调解收费】委派调解的案件,人民法院及各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均不收取费用。达成调解协议后需要司法确认的案件不收取费用;调解不成功之后需要进入诉讼程序的,应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

调解管理

二十五【指导监督】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指导、监督、管理和考评。上级法院应当加强对下级法院在线调解工作的指导,下级法院遇到复杂疑难情况,应当及时报。

二十六【教育培训】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调解员进行专项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水平。

二十七【解释主体】规范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八实施日期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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