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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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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证券期货纠纷案件繁简分流的操作规程(试行)
作者: 更新时间:2022-12-22 08:35

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及时妥善化解公司、证券、期货纠纷,推进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速裁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标准(试行)》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在立案庭设立专职或兼职程序分流员程序分流员负责以下工作:

(一)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案件应当适用的程序;

(二)对系列性、群体性或者关联性案件等进行集中分流;

)做好不同案件程序之间转换衔接工作;

)其他与案件分流、程序转换相关的工作。

第二条  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后,程序分流员综合考虑案件性质、案由、标的额、疑难程度、当事人数量、社会关注度等因数,判断案件繁简难易程度。程序分流员对公司、证券、期货纠纷案件进行分流办理,先行诉前调解,简单案件快审,复杂案件精审:认为适宜诉前调解的,当事人同意后,转入诉前调解程序;认为案件较为简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的,转入快审、速裁程序,进行简案快审;认为案件较为复杂,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的,根据业务分工确定承办部门,进行繁案精审

第三条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公司、证券、期货纠纷案件,可以认为是简单案件。

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与公司、证券、期货纠纷有关的管辖权异议、指定管辖、驳回起诉、不予受理、诉前财产保全、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等程序性案件,认定为简单案件。   

第四条  下列公司、证券、期货纠纷案件,可以认为是复杂案件:

(一)与公司、证券、期货纠纷有关的新类型案件;

(二)社会影响大、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

(三)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四)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指令立案受理、指定审理、指定管辖,或者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案件;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五条  案件程序分流一般应当在登记立案当日完成,最长不超过三日。

 程序分流后,调解快审团队法官认为程序分流不当的,应当在接收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向立案庭书面提出,不得自行将案件退回或移送。

程序分流员认为异议成立的,可以将案件收回并重新分配。调解快审团队退回案件不得超过所收案件的10%。

第七条  对于公司、证券、期货纠纷案件,采取系统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方式。

第八条  规程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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