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网站! 今天是:

无障碍| 繁体 | 简体|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保护中小投资者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公开专题 > 营商环境专栏 > 营商政策 > 保护中小投资者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枣庄市司法局关于推进公司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试行)
作者: 更新时间:2022-12-22 08:35

为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及时妥善化解公司、证券、期货纠纷,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枣庄市司法局关于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树立新时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理念,提高处理公司、证券、期货纠纷的能力和水平,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公司、证券、期货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推进公司、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以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为由而阻止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四)方便快捷原则,当事人可以通过先行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先行调解不成应及时登记立案。

三、工作目标

按照“依法公正、灵活便民、注重预防”的要求,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便民高效的公司、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和谐健康发展。

四、工作范围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涉及公司、证券、期货等业务产生的民事纠纷:

(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1.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2.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3.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4.股东出资纠纷;

5.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6股东知情权纠纷;

7.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8.股权转让纠纷;

9.公司决议纠纷:(1)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2)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10.公司设立纠纷;

11.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12.发起人责任纠纷;

13.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14.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15.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16.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1)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17.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18.公司合并纠纷;

19.公司分立纠纷;

20.公司减资纠纷;

21.公司增资纠纷;

22.公司解散纠纷;

23.清算责任纠纷;

24.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二)证券纠纷:

1.证券权利确认纠纷:(1)股票权利确认纠纷;(2)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3)国债权利确认纠纷;(4)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

2.证券交易合同纠纷:(1)股票交易纠纷;(2)公司债券交易纠纷;(3)国债交易纠纷;(4)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

3.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

4.证券承销合同纠纷;(1)证券代销合同纠纷;(2)证券包销合同纠纷

5.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6.证券资信评级服务合同纠纷

7.证券回购合同纠纷:(1)股票回购合同纠纷;(2)国债回购合同纠纷;(3)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4)证券投资基金回购合同纠纷;(5)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8.证券上市合同纠纷

9.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10.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

11.证券发行纠纷:(1)证券认购纠纷;(2)证券发行失败纠纷

12.证券返还纠纷

13.证券欺诈责任纠纷:(1)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  (2)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4)欺诈客户责任纠纷

14.证券托管纠纷

15.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

16.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1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

(三)期货交易纠纷

1.期货经纪合同纠纷;

2.期货透支交易纠纷

3.期货强行平仓纠纷

4.期货实物交割纠纷

5.期货保证合约纠纷

6.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7.侵占期货交易保证金纠纷

8.期货欺诈责任纠纷

9.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责任纠纷

10.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

11.期货虚假信息责任纠纷;

其他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公司、证券、期货等民事纠纷。

五、工作内容   

(一)建立诉调对接工作平台

1.枣庄市司法局成立的“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调解室”),与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开展对接工作,并接受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

2.人民法院根据公司、证券、期货纠纷的类型特点,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与调解室沟通联络,指导、支持调解室建设和工作。

3.调解室应当选聘公道正派,熟悉公司、证券、期货业务和法律知识的业内人士或者专家学者等人员担任调解员,建立调解员名册,供公司、证券、期货纠纷当事人选择。调解员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并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备。

(二)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1.立案登记前的委派调解对接机制。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后,对属于本院管辖和法院主管的公司、证券、期货纠纷,经评估适宜调解的,在当事人明确表示愿意接受诉前调解的情况下,对案件登记编立“诉前调”案号,并制作《委派调解函》,将相关材料移送给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进行调解。委派调解时间不计入审查立案期限。

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委派的人民法院出具《委派调解反馈函》,反馈调解结果,并退回相关材料。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或者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当事人不同意委派调解或者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2.立案登记后的委托调解对接机制。对已经立案登记的公司、证券、期货纠纷案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将案件委托给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协助审判组织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作《委托调解函》,将相关材料移送给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进行调解。委托调解时间不计入案件审限。   

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委托的人民法院反馈调解结果,出具《委托调解反馈函》,并退回相关材料。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委托的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或者审查出具调解书。

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审理。

(三)完善诉调对接工作程序

1.委派(委托)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调解的公司、证券、期货纠纷,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应当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受委派(委托)的调解组织或调解员移送相关材料。   

2.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在收到人民法院移送的相关材料后,应建立工作台账,一案一卷,及时组织调解。普通调解程序自调解员接受选定或指定后30日内完成,简易调解程序自调解员接受选定或指定后20日内完成。对1万元以下的公司、证券、期货等纠纷,引导当事人选择小额速调程序,调解员10日内作出调解建议并送达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反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记入调解卷宗,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反馈。  

3.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调解的纠纷要书面记录调解过程,调解人员及各方当事人要在调解记录上签字。经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生效;调解不成的,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应当制作《调解情况说明》。

4.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调解的公司、证券、期货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期限为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人民法院审查司法确认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查和到庭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5.人民法院自委派(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未收到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委派调解反馈函》或者《委托调解反馈函》,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反馈材料,视为未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或恢复审理。

6.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调解的公司、证券、期货纠纷,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应当就双方无争议的事实进行记载确认,填写《无争议事实记载表》。《无争议事实记载表》经过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具有证明效力。当事人无需在下一阶段诉讼程序中就已经记载的事实举证。

六、工作要求

1.明确各自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市、区两级人民法院负责对公司、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为调解工作的开展创造必要条件;市、区两级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负责与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联系。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市、区两级人民法院与市、区司法局共同协商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调解工作室,共同负责调解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完善工作制度和程序;枣庄市司法局会同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建立特邀调解名册制度,严格审核调解组织、调解员资质,加强调解员的管理和培训;引导资本市场主体通过公司、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处理纠纷,督促证券、期货市场主体、上市公司、私募机构等积极履行调解协议。

2.搭建沟通平台,召开联席会议。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司法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专人作为日常联络员,适时召开诉调对接工作联席会议,分析研究公司、证券、期货纠纷性质、特点及发展趋势,提出防范化解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公司、证券、期货纠纷在诉调对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诉调对接机制的完善。

3.建立工作台账,强化信息分析。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对进入诉调对接机制的公司、证券、期货纠纷应当建立工作台账,记录纠纷的当事人信息、案件类型、数量、特点、调解结果等情况,并做好案件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市、区两级人民法院与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应当畅通数据信息交流渠道,每月相互通报诉调对接工作台账情况。

4.建立奖补制度,用好激励措施。建立与调解数量、结果相关联的奖补激励和考评制度。市、区两级人民法院要制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奖补办法,根据工作业绩对调解员进行奖补。对在公司、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中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和集体可以予以表彰奖励,激励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诉调对接工作。

5.加强宣传引导,扎实有序推进。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司法局要充分运用现代传媒手段,宣传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灵活、高效、便捷、成本低的优越性,宣传报道公司、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的典型案例,扩大受众面和影响力,引导公司、证券、期货纠纷当事人选择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推动公司、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不断完善。

七、附则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市中区委、市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各镇街、区直部门内容保障

市中区大数据中心建设 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君山中路321号 邮编:27710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2)3921308 举报邮箱:szqxxglzx@zz.shandong.cn

网站备案:鲁ICP备07002590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4020008  鲁公网安备:37040202000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