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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市中区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程序、时间、地点
作者: 更新时间:2024-05-22 10:27

一、事项名称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二、办理依据

(一)《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国卫妇幼发〔2013〕52号)附件2 :“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一、首次签发情形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三)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发〔201910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市中区妇幼保健院门诊楼二楼《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处。

四、办理条件

首次签发:在枣庄市市中区妇幼保健院产科出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母亲本人在新生儿出生一年内携带相关手续按规定程序办理。如果新生儿父亲办理需要签写“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换发: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补发: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证件。

五、申请材料

首次签发:新生儿母亲携带新生儿父母双方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换发:新生儿母亲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换发书面申请、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原《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双方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如特殊情况需提供其他相应手续)

补发:新生儿母亲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书面申请、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病历复印件,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特殊情况需提供其他相应手续)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市中区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处审核后当日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周一至周五,交齐材料当天办理。(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枣庄市市中区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处。

(二)电话咨询:0632-301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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