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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庄镇卫生院卫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作者: 更新时间:2023-06-28 15:4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统计服务水平,强化对政务公开的监督,规范信息审核发布管理程序,按照“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确保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和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发布信息的平台有: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共企事业单位专栏。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链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各科室信息公开工作。对发布的信息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开的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依据国家、市、区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信息来源必须确保来自合法的、正规的渠道。发布的信息应具有时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工作动态需在工作完成两个工作日内发布,统计信息在数据反馈三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八条  各类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报送,实行科室、事业单位负责制。涉及两个以上科室、事业单位的,由主办科室、事业单位负责采集整理;涉及其他单位的,由主办科室、事业单位与有关单位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采集发布。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九条  涉密信息不得在网上发布。各科室、事业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对报送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安全。

第十条  发布信息应严格按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办理,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审核程序:(一)各科室对拟公开的事项进行初审,提请分管领导同意,重大事项需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发布。(二)一般工作动态和统计信息由各科室撰写,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发布;涉及本局资金、人事、管理制度、发展规划等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时,应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核,视情况决定是否召开保密审查小组会议进行重点审议后发布。(三)政务公开的事项不能与现行法律相抵触,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四)未经审查通过的政务信息不得对外公开。(五)审查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务事项,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应将意见、方案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再予以正式公布实施。(六)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信息需要发布时,由主要负责人审核审批后方可发布。

第十一条  信息审核内容包括:(一)是否涉及秘密、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姓名表述是否正确、政治性表述是否正确;(三)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四)是否对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五)是否有利于我市的宣传和发展;(六)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七)是否属敏感性问题、容易引发负面舆情;(八)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九)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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