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制定。
一、 报告范围为: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以及其他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暴发疫情、食物中毒事件、职业中毒事件、意外辐射照射事件、严重的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等。
二、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疾病控制机构报告。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 报告信息主要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
四、 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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