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机构中,患方(及家属)认为医方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一、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后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蛋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同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您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进法行心对我中心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铁序的通告》,上报区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二、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法定程序)
1、医患双方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在区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2、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区卫生健康局医政股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患者或其家属可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由法院组织安排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作出民事判决。
三、纠纷处理地点及电话
1、医务科电话:3613167 地点:五楼
2、办公室电话:3601816 地点:五楼
3、院长室电话:3601818 地点: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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