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逸夫小学资产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
1.学校所有一切现金收入,均须及时存入银行;
2.学校报账员、出纳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一般根据实际按核定的三至五天的日常开支额度,库存现金超过额度应及时存入银行;
3.学校报帐员、出纳人员每日按时记好现金日记账;
4.学校报帐员、出纳人员与会计应定期对帐,保证账账相符,帐物相符;
5.任何人不得挪用现金,不得以借据“白条”抵库。
二、银行存款管理
1.严格遵守银行存款的管理制度,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
2.自觉接受银行的监督,不准出借银行账户;
3.支票、银行印鉴必须由出纳、会计、分管领导分开保管;
4.及时与银行对账,发现问题立即查询;
5.按照财务要求做好银行日记账;
6.每月将资金运转情况报校长室,
三、财产物资管理
1. 财产物资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立固定资产账目,每月由事务主任 检查一次,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2. 所有财产物资均按申购、验收、领用、保管、登记、使用、维修、处置 等制度执行,执行情况每学期由总务主任向校委会汇报一次,做到账账相符,帐 物相符;
3. 学校每年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按有关规定办好报损和报废手续。 报损报废要逐级申报、审批;
4. 学校不定期对财产物资的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做好记录。
四、票据领用管理
1. 各种票据由会计人员向有关部门领取后,按票据种类分门登记造册;
2. 出纳人员使用代收费收据时, 向会计领用,并依次编号逐一登记,各种 票据不能混用;
3. 学校代收费应在期初收费结束后一周内及时上交,收回记帐联装订成册, 并同收费清册核定有关差错,各种存根在年末也应收回,登记造册存入档案室;
4. 开具收据时,摘要栏内写明收费项目,金额不得涂改,字迹端正清楚, 并加盖收款人、学校公章。
枣庄逸夫小学内部控制规范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学校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 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校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学校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 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 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学校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学校经济活动 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 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学校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学校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
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到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学校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 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学校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 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建立学校内部控制组织机构。为切实做好我校内部控制工作,我校成立内部控制工作领导组,统筹、协调本校内部控制工作。校长负责牵头、组织我校具体的内部控制工作。
第七条学校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学校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 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 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第二章学校层面内部控制
第八条财务室为内部控制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 作。同时, 应当充分发挥财会、内部审计、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在 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第九条学校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学校 建立健全集体研究决策机制。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由学校领导 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 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 收支业务管理、 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加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 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 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三章业务层面
第一节 预算业务控制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 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 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十四条学校的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 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一)正确把握预算编制有关政策,确保预算编制相关人员及时 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二)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 事管理等部门或岗位的沟通协调机制,按照规定进行项目评审,确保 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 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十五条根据内设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对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 预算在学校内部进行指标分解、审批下达,规范内部预算追加调整程 序,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第十六条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 行。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召开预 算执行分析会议, 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 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十八条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 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节 收支业务控制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 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条学校的各项收入应当由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单位经济活动的 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合理设 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 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二条 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 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 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 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 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 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三)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 付手续。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财会部门根据支出凭证及 时准确登记账簿; 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三节资产控制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 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 效使用。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 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一)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 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 由专人保管, 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 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三)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 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银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 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一)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 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 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 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二)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对 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三) 建立资产台账, 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 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财会、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
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 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四节 建设项目控制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 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九条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 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十条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学校内部的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第三十一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 有关部门的监督。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 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二条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 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财会部 门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 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
第三十三条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 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三十四条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 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五节 合同控制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建立财会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八条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 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 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三十九条财会部门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会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十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 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 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 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单位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 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 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四十一条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在规定 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 议; 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 经办人员应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或岗 位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控制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与 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内部监督制应当与内部控 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
第四十三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 率。
第四十四条 学校负责人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学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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