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依照本细则开展。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校全日制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负责人、校长任组长,其他校级干部任副组长,年级主任、班主任等担任成员,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勤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成欣 党支部书记、校长
副组长:刘亚伟 党支部副书记、副校长
宋传刚 支委委员、副校长
孙晋成 支委委员、副校长
成 员:德育处工作人员、年级主任、全体班主任、财务室工作人员
第五条 学校成立年级认定小组,由级部主任担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六条 成立以班级为单位的评议小组,由班主任担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七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特殊困难(第一等级最高)、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一)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第一等级)
(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第一等级)
(三)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第二等级)
(四)低保家庭学生(第二等级)
(五)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第二等级)
(六)孤儿(第三等级)
(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第三等级)
(八)重点困境儿童(第三等级)
(九)残疾学生(第四等级)
(十)残疾人子女(第四等级)
(十一)烈士子女(第四等级)
(十二)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困难:
(一)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二)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困难:
(一)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二)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生活奢侈浪费、有高档消费行为的;
(三)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的;
(四)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五)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六)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消费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七)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一条 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向具备申请资格的学生或监护人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二条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班级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年级认定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 年级认定小组汇总、审核班级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班级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办公室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应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公开所有认定申请条件、认定程序、认定结果。接受社会各界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如师生、群众向年级认定小组提出异议,年级认定小组应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如师生、群众在接到年级认定小组答复后仍有异议,可向校级认定小组提请复议,校级认定小组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通知年级认定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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