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提高贫困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鲁财科教(2020)15号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贫困生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德育处负责具体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校长任副组长、德育处主任、年级主任、班主任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教师代表2人、家长代表2名,学生干部代表3名、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学生成员本人为被评议对象时,必须予以回避。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等二至三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儿;
(五)重点困境儿童
(六)烈士子女;
(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八)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困难和一般困难的认定标准由学校根据第八条规定的认定依据自行制定。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十一条 一般困难学生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
1、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治疗;
3、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家庭经济较困难;
4、除父母外,本人残疾或家有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
5、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6、其他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已确定为资助对象的终止资助。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休学、退学或不履行请假手续长期不在校者;
3、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4、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5、购买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高消费现象者;
6、在校内外租房或抽烟、酗酒、赌博、经常出入社会餐厅、歌厅、酒吧、网吧等场所消费者;
7、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8、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
9、所在班级2﹨3以上学生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者。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资助办、年级办、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具体程序:
1、政策宣传,告知学生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通过多种形式、多层次、多方位的宣传国家相关政策,并告知要准备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①持有学生生源地地方民政部门所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学生要复印相关证件。 ②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证明(下岗证、残疾证),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③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或贫困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2、每学期开学时,资助办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
3、学生自愿申请: 申请贫困生认定的学生应填写家庭经济困难申请表及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交本班认定评议小组处。
4、民主评议: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市中区家庭经济困难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资料,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组织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校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5、学校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学校认定工作小组认真审核各班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6、公示: 学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7、认定决定并建档: 公示结束后一周内,资助办负责汇总各年级审核通过的认定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作为该年度学生资助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校认定工作小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年级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年级及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重新认定并上报学校认定工作小组,且在后续资助工作中也要作出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助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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