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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第四十六中学信息公开咨询指南
作者: 更新时间:2023-07-16 14:15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教育工作透明度,依法保障社会公众获取我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50 号)、《山东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范围

(一)学校概况  

主要介绍了学校基本简介、领导信息、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包括:学校办学性质、主管部门、办学地点、联系方式、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特色、师资水平、荣誉奖励、历史沿革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姓名、职务、简历、分工;学校内设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能及联系电话;学校现行有效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管理、教师管理、财务管理、教学管理、考试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规划统计  

主要包括:规划计划,学校综合、专项发展规划;学校2022-2023学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或重点工作任务;各项规划、计划、任务的执行情况、完成情况。统计数据,学校年度统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在校生数据、教师数据、办学条件数据等。  

(三)财务信息  

主要包括:预决算信息、采购信息、收费信息等按规定需要公开的各项财务信息。  

(四)招生录取  

主要包括:招生信息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招生条件、咨询电话、救济途径;录取信息

(五)教育教学  

主要包括:教学计划、教学活动等信息教科书和教辅材料选用、使用目录信息教学研究活动、成果等信息。  

(六)教师管理  

主要包括:教师招聘,本校的教师招聘计划;拟聘用人员名单等。评先树优对教师县级(含)以上各类评先树优、表彰奖励等的拟推荐人员名单。  

(七)学生管理  

主要包括:学生资助适用于本校的学生资助政策、申请指南等。评先树优,对学生县级(含)以上各类评先树优、表彰奖励等的拟推荐人员名单。  

(八)体育美育  

主要包括:体育评价、美育评价、劳动教育等相关信息。

(九)校园安全

主要包括: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相关信息  

(十)信息公开咨询指南  

主要包括:学校接受信息公开咨询的电话号码、接受咨询的时间,接受书面咨询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一)市中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专栏。  

(二)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学校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信息公开咨询  

(一)信息公开咨询渠道:口头咨询和书面咨询  

1.口头咨询:学校通过电话方式接受口头信息公开咨询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632-4078318  

2.书面咨询:咨询人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以下材料:  

1)来信请寄:枣庄市市中区卓山路1号(枣庄市第四十六中学),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咨询”字样;邮政编码:277100。  

2书面咨询时限:学校收到书面咨询材料后,以学校收发室签收之日为收到书面咨询材料之日。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学校负责人同意并告知咨询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遇寒暑假,答复时间顺延。寒暑假期间收到的,以开学之日为收到之日。  

咨询注意事项  

1.咨询获取学校信息,应当填写《枣庄市第四十六中学信息咨询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学校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2.咨询人向学校提出书面信息公开咨询,应当通过邮寄方式提交以下材料:(1)咨询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咨询的信息名称、内容等能够指向特定信息的特征性描述。同时,咨询人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注明“信息公开咨询”。  

3.收费标准: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申请咨询的有关说明  

本单位对收到的书面信息公开咨询,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咨询的信息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告知咨询人不作为信息公开咨询处理,能够确定其他处理渠道的,应当告知咨询人;

2.以信息公开咨询的形式,实质上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咨询人应当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3.学校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咨询做出过答复,咨询人重复申请咨询实质内容相同的信息,答复的事实根据未发生变化的,告知咨询人不予重复处理;

4.所咨询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咨询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5.所咨询的信息未主动公开,但可以向咨询人公开的,向咨询人提供该信息;  

6.学校按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咨询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7.经检索没有所咨询信息的,告知咨询人该信息不存在;  

8.所咨询的信息不属于本校负责公开的,告知咨询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咨询主体的,应当告知咨询人相关主体的名称、联系方式;

9.所咨询的信息不是学校已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需要学校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学校可以不予提供。      

咨询人所咨询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学校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第三方未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学校应当于 7 个工作日内请示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主管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否则不予公开。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和请示主管部门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内,但应当书面告知咨询人。  

五、不予公开  

学校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学校的主管部门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学校可以不予公开下列信息:  

人事、后勤、内部工作流程等内部事务信息;  

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六、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枣庄市第四十六中学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为:枣庄市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  

本学校信息公开咨询受理机构为:

1.办公地址:枣庄市市中区卓山路1号(枣庄市第四十六中学信息中心)  

2.邮政编码:277100  

3.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4.联系电话:0632-4078318  

七、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接受信息公开咨询义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咨询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困难的,学校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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