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意义
为体现国家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家相关资助政策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方案。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评审过程标准明确、程序规范、结果透明,接受全体师生监督。
2. 扶困与励志相结合原则:优先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同时鼓励学生自强不息、努力学习。
3. 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对受助学生进行适时调整。
第三条 资助对象
具有本校正式学籍、在校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且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校长任组长,分管德育/后勤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政教处主任、教务处主任、后勤主任、年级主任、教师代表等。
职责:
全面领导和监督全校助学金评审工作。
审批学校助学金评审实施方案。
审定最终受助学生名单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处理评审过程中的异议和申诉。
第五条 年级评审工作小组
组成:年级主任任组长,成员包括该年级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需回避本人申请)。
职责:
负责本年级助学金申请的宣传、组织和初步审核。
指导班级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汇总并核实本年级申请学生的材料,向学校领导小组推荐候选名单。
第六条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
组成:班主任任组长,成员包括班干部代表及普通学生代表(总人数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且为单数)。
职责:
根据申请人陈述和日常表现,进行民主评议。
本着客观、负责的态度,对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或打分,为年级评审提供依据。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资助标准
根据困难程度,一般分为三档:
特别困难档:每人每年2800元。
困难档:每人每年2300元。
一般困难档:每人每年1800元。
第八条 申请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违纪处分记录。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九条 认定困难情况(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1. 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该类学生享受“免申即享”政策。不需要申请,直接享受政策。
2. 家庭直系亲属长期患重病,医疗支出巨大,造成家庭经济严重负债。
3. 家庭遭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如火灾、车祸等),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
4. 父母双亡或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固定经济收入。
5. 父母双方下岗、失业或一方无劳动能力,家庭无稳定经济来源。
6. 家庭有多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家庭负担沉重。
7. 其他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情况。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宣传与告知(每学年秋季学期初)
学校通过校园网、公告栏、班会等多种形式,向全体学生和家长公布助学金政策、申请条件和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
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向班主任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山东省高中助学金申请表》和《山东省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班级民主评议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召开评议会,申请人可简要陈述家庭情况。评议小组结合申请人日常消费情况、生活表现等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初步推荐意见和困难等级建议,报年级评审工作小组。
第十三条 年级初审与调查
年级评审工作小组对各班上报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可通过家访、个别谈话等方式对部分学生情况进行核实,确保材料真实。初审通过后,在年级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学校审核与认定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年级上报的名单进行最终审核,综合考量,确定拟受助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
第十五条 全校公示
将最终审定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应注意保护学生隐私,不得公示学生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敏感信息。
第十六条 上报与发放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终名单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将助学金发放到学生的银行卡或通过其他指定形式发放。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
助学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总务处、政教处负责资金的发放与记录。
第十八条 诚信教育
申请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受助资格,追回已发助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申诉与复议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领导小组应在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
学校建立助学金专项档案,将申请表、证明材料、评审记录、公示照片、资金发放凭证等资料整理成册,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与国家最新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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