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惠民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19]1号)、《山东省高中及以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规范》、区教体局《2025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学生是指取得我校学籍,就读于我校的受教育者。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10月份进行一次,如遇特殊原因学期内可做调整。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借助山东省《山东-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数据,并结合我校学生实际情况对全校学生进行困难认定,复查和受理咨询、投诉等工作,具体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成员由资助中心和各年级负责人构成。
领导组织小组
组长: 刘建全
副组长:王斌 刘宪琪 秦永
成员: 孙鹏 田庆刚 李维苍 邢开华 仉斌 褚衍玲 薛玉春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为成员,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后提交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年级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本年级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档次
第八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设置为 “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第九条 认定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以上前6类学生享受“免申即享”政策。即特殊困难学生无需提交申请、无需公示即可享受。
第十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籍在校全日制学生;
(二)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十一条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二)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三)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四)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五)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第十二条 认定工作小组组长由主管资助的学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资助中心成员和部分班主任构成。
认定审核工作小组
组长:刘建全
副组长:王斌 刘宪琪 秦永
成员: 孙鹏 田庆刚 李维苍 邢开华 张若杰 楚旭东 孙莹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在每学年开学时向学生宣讲惠民资助政策,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四条 按照区教体局下发比对数据,对特殊困难学生不需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直接“免申即享”(即免申请表、免交证明材料、免公示)。特殊困难学生信息的获取:一是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可以查询所有本校特殊困难学生信息;二是通过山东省特殊困难学生资助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可以查询到学生信息,这部分是省内户籍学生信息。三是通过以上两种方式查询不到,但学生自己提出是特殊困难学生的,需要学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他类型学生,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和《山东省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表》,并提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第十五条 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第十六条 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建立贫困学生数据库 ,报区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作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及时填报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普通高中资助子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资助工作人员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教育计财、审计、监察及学生资助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各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第二十条 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设立贫困学生认定暨学生资助投诉电话:4078310,接受学生咨询投诉。将有针对性的对贫困生数据库中的部分异常学生的贫困生资格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取消虚假贫困生的受助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其他类别资助活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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