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461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15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15〕9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我校在校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面为我校在校生的10%。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
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具体为三档,1档1500元,2档2000元,3档2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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