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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高中及以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规范
作者: 更新时间:2022-09-28 13:5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中及以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一般要求、机构与职责、档次及认定条件、认定流程、监督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依法批准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成人中专、普通中专(含中师)、完全中学、综合高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初中、小学,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以上简称高中及以下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DZZ 31  学生资助档案管理规范

SDZZ 34  学生资助管理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SDZZ 34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一般要求

4.1  高中及以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学生就读学校实行民主评议和评定相结合的办法认定,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备案。

4.2  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中等职业学校每学期认定一次,如遇特殊原因学期内可作调整。

5 机构与职责

5.1 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包括校级认定小组、年级(专业系)认定小组、班级评议小组。

校级认定小组由校长(园长)任组长,校委会成员、政教处、级部主任等担任成员。

年级(专业系)认定小组,由级部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

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委员会代表担任成员。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或家长委员会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或家长委员会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5.2 职责

校级认定小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园)的认定工作。

年级(专业系)认定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班级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5.3 职责公开

应在学校公告栏、学校网站等公示各级认定机构、职能、成员名单、咨询投诉方式。

6 档次及认定条件

6.1 认定档次

认定档次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6.2 基本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a)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b)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c)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困难学生”:

a)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b)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c)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a)未脱贫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b)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或幼儿);

c)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幼儿);

d)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

e)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f)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g)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h)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a)生活奢侈浪费,有高档消费行为者;

b)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c)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d)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e)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消费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f)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g)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7 认定流程

7.1 材料收集

开学前,学校发放《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参见附录A)。

申请认定的学生(监护人)如实填写《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加盖公章。

开学一周内,班级评议小组组织申请认定的学生(监护人)填写《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参见附录B)、签署《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参见附录C),并负责收集《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农村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特困城镇家庭、孤残、烈士子女以及长期患重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7.2 认定程序

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按照本标准进行评议,确定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年级(专业系)认定小组进行审核。

年级(专业系)认定小组根据班级认定评议结果,统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地区差异等因素,在征求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可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年级(专业系)认定小组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审核。

校级认定小组结合地区差异等因素,在征求年级认定小组意见后,可对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

年级(专业系)认定小组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不应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如师生、群众向年级(专业系)认定小组提出异议,年级(专业系)认定小组应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师生、群众在接到年级(专业系)认定小组答复后仍有异议,可向校级认定小组提请复议,校级认定小组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通知年级(专业系)认定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7.3 信息上报

每年10月中旬前,应完成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及认定结果的录入工作。

7.4 档案保存

档案保存应符合SDZZ 31的要求。

8 监督考核

8.1 各学校应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公开所有认定申请条件、认定程序、认定结果。接受社会各界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

8.2 各级资助中心应加强基础信息互联互通,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8.3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追究学校及当事人责任。

8.4 各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学生资助政策宣讲,引导学生及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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