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班级成立评议小组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班级成立评议小组并上报学校,班主任担任组长,由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数不低于班级人数10%,申请资助学生不能担任成员。
二、认定档次与依据
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由班级评议小组初评,给出档次,再有学校评议小组复审,确定档次,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进行公示。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4、孤儿;5、烈士子女;6、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7、残疾人子女;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2、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追究当事人相关刑事责任: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生活奢侈浪费的,如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消费品、经常自费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擅自在外租住民房、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
(四)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五)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三、材料提交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山东省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表,并提供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对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实行承诺,不再要求学生到相关部门开具证明并盖章。利用山东省特殊困难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比对工具,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对于特殊困难学生,不需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直接“免申即享”(即免申请表、免交证明材料、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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