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惠民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19]1号)、《山东省高中及以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学生是指就读于我校,取得我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四条基本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10月份进行一次,如遇特殊原因学期内可做调整。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借助山东省《山东-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数据,《山东省特殊困难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比对工具,并结合我校学生实际情况对全校师生进行困难认定,复查和受理咨询、投诉等工作,具体由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成员由资助办和各年级负责人构成。
领导组织小组
组长: 张开营 孔德军
副组长:钱贵彬 贾传利 王华康
成员: 穆林海 郭伟 江溪 韩逍 刘利平
李鹏程 周凯 陈明 付珍栋 付冬 王思九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为成员,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档次
第八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设置为 “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第九条 认定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特别困难学生。
利用《山东省特殊困难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比对工具,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对于特殊困难学生,不需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直接“免申即享”(即免申请表、免交证明材料、免公示)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第九条 认定工作小组组长由主管资助的学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资助办成员和部分班主任构成。
认定审核工作小组:
组长:钱贵彬 贾传利
副组长:穆林海 刘利平 江溪 周凯 李鹏程
成员 :郭伟 韩逍 陈明 付珍栋 付冬 王思九 班主任代表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学校在每学年开学时向学生宣讲惠民资助政策,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山东省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表》。
第十一条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山东省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表》,并提供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评议小组收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山东省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表》,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第十三条 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建立和维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上报区资助办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学校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市中区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资助工作人员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 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恶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其他类别资助活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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