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精准落实学生资助政策,缓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期间的生活学习压力,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贫失学辍学,根据《枣庄市教育局枣庄市财政局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秋季学期学生资助工作,成立枣庄九中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各项工作。
一、领导小组人员组成
组 长:石伯生
副组长 :李婷 曹锋
负责部门:政教处
成 员:任文全 赵恒伟 颜世珍 刘道军 任艳 张家常 杨丽 各班主任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并以校长为组长成立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国家助学金管理办公室,由政教处具体负责。
二、具体工作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包括学费减免、书本费减免、校服减免、住宿费减免、国家助学、义务教育非住宿生生活补助金、爱心救助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已成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是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和谐校园的重要途径,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对此要高度重视,坚持依法办事,严格遵照标准,实施规范操作,认真做好宣传教育、资格审查、资金发放工作。
(一)组长责任:
1. 领导资助工作小组公平、公正、高效地开展本单位学生资助工作,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需要救助的贫困家庭学生中。开展诚信、励志、感恩、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培养青年学生“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优秀品质,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 按照国家、省、市的资助政策,保障不低于要求的比例,足额、准确、及时发放资助金额;
3. 把握学校资助工作的政策、方向,监督资助工作人员开展资助工作。
(二)专职资助工作人员的职责
1.在校长领导和上级部门指导下,统筹本校学生资助工作,制定本校学生资助工作计划;
2.负责宣传资助政策和本校资助工作动态。
3.牵头组织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摸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救助学生名单和等级,汇总、上报贫困学生基本信息;
4.按照上级下达的资助名额,制定资助指标分配方案;
5.负责组织学生资助申请、接受社会咨询、处理来信来访;
6.主持召开资助评审会议,汇总评审结果,做好资助对象公示工作;
7.会同财务人员做好资金款物的发放工作;
8.协助学校领导、指导教师开展受助学生的教育帮扶工作;
9.协助学校领导争取救助项目、募集救助资金;
10.配合区资助中心做好大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
11.负责学生资助工作档案建设。
12.认真学习、全面贯彻国家资助政策和上级资助精神,主动向学校领导提出工作建议。
(三)班主任职责
1.宣传国家资助政策和学校资助方案
对国家资助政策和学校各类资助方案,班主任必须利用班级、家长、网络进行大力宣传,开展资助征文与资助宣传主题月(每年9月份)活动,及时上报励志成才典型事迹,使国家资助政策和学校资助方案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全面了解和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为精准资助掌握第一手资料
班主任要通过学生个人、家长会议及家访调研、电话回访和学生之间进行全面了解,掌握班级所有困难学生的家庭情况,并如实提供给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3.成立三级困难学生认定:班级评议小组,级部汇总排序,学校分高中部和初中部进行校级认定,最后上报区资助中心。进行班级评议是资助工作的关键。
各班按规定及时成立资助班级评议小组5-7人,班主任任组长,成员要有学生代表3-4人、教师代表1-2人,班级评议小组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班级评议工作由评议小组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民主开展,评议结果在班级内公示5日无异议后,经组长签署意见后上报级部汇总。
4.做好贫困学生励志感恩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做好家访电话访问及调查问卷工作,及时反馈学生及家庭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意见与建议,调查好班级对学校资助工作的满意度。
5.及时掌握上级与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动态,及时上报班级受助学生异动情况(含转学、休学、退学及银行卡遗失情况),及时通知学生发放资助卡、资助资金并告知受助学生家长,收回资助资金发放告知通知单回执。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1.学校首先成立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校级、年级、班级三级。
2.认定档次及条件
认定档次: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a) 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b) 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c) 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困难学生”:
a) 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b) 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d) 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a) 未脱贫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e) 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或幼儿);
f) 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幼儿);
g) 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
h) 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i) 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j) 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k) 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a) 生活奢侈浪费,有高档消费行为者;
l) 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m) 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n) 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o) 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消费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p) 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q) 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四、认定流程
1.材料收集
学校张贴区资助办下发的学生资助宣传海报,召开学生资助主题班会,宣传政府资助政策,下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申请认定的学生(监护人)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外区学生建档立卡要开具证明。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收集《认定申请表》及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特困城镇家庭、孤残、烈士子女以及长期患重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2.三级认定及两公示
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按照本标准进行评议,确定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年级认定小组进行审核。年级认定小组根据班级认定评议结果,统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班级差异等因素,在征求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可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年级认定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提交学校审核。校级认定小组在征求年级认定小组意见后,对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在校内公示5日,无异议后上报区资助办。
学校咨询投诉电话:3061687 306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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