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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学生管理】市中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作者: 更新时间:2024-05-23 10:47

枣庄市市中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中专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电子注册

第七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八条  学校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九条  学校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实行秋季注册,在学校规定截止时间未报到的将不予注册学籍,学校发现学生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察。

第十四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的相关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八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期,最长不超过一学年;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超过一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第二十三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节 退 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  非本人申请退学的学生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若无异议,教务处在学生信息网上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做好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

第三节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三十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意见箱、及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一条  校园是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的主要场所,学生应当按有关规定进出校门,爱护学校的花草树木和公共设施设备,确保校园优美、安全、文明有序。

第四十二条  学生进入教室、实验室(实训场)、计算机室、图书馆、食堂等场所,应当自觉遵守《枣庄市市中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手册》规定的相关场所管理制度,维护学习、生活场所的正常秩序。

第四十三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枣庄市市中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违反者,应当受到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市中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卫生管理规定》《市中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个人卫生公约》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和保持教室、寝室及公共场所的整洁、干净,营造优雅、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学习安全常识,自觉履行承诺,确保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六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进行工学交替和顶岗实习,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工学交替和顶岗实习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四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参加工学交替和顶岗实习的学生,应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学校可以视情况采取延期实习、减少实习时间或免除实习。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区、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五十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 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学校德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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