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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枣庄市市中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章程
作者: 更新时间:2023-07-10 08:06

枣庄市市中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遵循党建统领、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坚守公益性宗旨,遵守非营利规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枣庄市市中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第三条  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二类。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枣庄市市中区建设北路33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贴。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000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枣庄市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枣庄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支部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培养职业中专学历技术应用人才,提高社会职业素质。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进行计算机及应用、汽车维修及应用、酒店服务与管理、中餐烹饪、面点、旅游服务与管理、美容与形象设计、学前教育等学历教育及相关职业培训。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枣庄市市中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党组织设置形式为:中共枣庄市市中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支部委员会。党务工作机构为:学校办公室。经费保障为:财政拨款。

第十三条  中共枣庄市市中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支部委员会在本单位的地位作用和职责权限为:是党在学校中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中共枣庄市市中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支部委员会在本单位发挥作用的途径、方式和程序为:坚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本单位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需经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决策;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条件,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或公开选聘、研究任用、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本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为:枣庄市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明确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核准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三)审核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四)审核本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六)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七)理顺政事管办关系,促进机关与事业单位协同、有序、高效履职尽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本事业单位为举办单位提供支持保障的具体职责为:承担中等职业教育领域的中专学历教育、教育教学研究及相关社会职业培训职责;完成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在为举办单位提供支持保障中,举办单位及事业单位各自党组织和领导班子作用为: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政策,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统筹规划学校的各项工作,按照参与重要决策、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决出决定,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为社会培养具有较高专业技术和较强操作技能的实用型中级技术人才,并为高等职业教育输送合格人才。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行政办公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执行市中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党支部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制定、修改章程;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学校工作计划;研究决定学校行政工作重大事项;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本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领导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

主要领导人员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主要领导人员的职权和义务:

(一)法定代表人对外全权代表法人;

(二)法定代表人是事业单位内部行政事务负责人;

(三)法定代表人是事业单位财政负责人 ;

(四)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按照事业单位职权范围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八)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九)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根据《枣庄市市中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机构职能编制规定》(市中编发〔2021〕21号)规定,本单位设置学校办公室、课程教学处、学生工作处、后勤保障处、社会培训处、安全保卫处、学前教育系、智能制造系、信息旅游系、现代商贸系、高职升学部、招生就业处、科研信息处等13个内设机构。

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公文处理、组织会议、信息处理、人事聘任、对外联络等工作;

(二)课程教学处:负责组织管理日常教育教学工作;

(三)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德育和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四)后勤保障处:负责学校的总务及后勤服务工作;

(五)社会培训处:负责学生相关专业技能培训,承担各类社会培训工作;

(六)安全保卫处:负责学校的安全管理和保卫工作;

(七)招生就业处:负责学校的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工作;

(八)科研信息处:负责学校的科技研发和校企合作工作;

(九)各系部教学机构:负责本系部的全面管理,包括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德育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和内部组织机构之间的职责权限、管理程序和运行规则为:

(一)行政办公会负责及时准确决定中心内工作,对中心内工作严格审核把关。

(二)党政管理机构和教学、教辅机构负责执行行政办公会的决策,及时汇报工作,认真履行机构职能编制规定中的各项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依法依规,履职尽责的运行规则。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规,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原则为: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规则和使用办法为:本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由工会具体承担。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为: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本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原则为: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备案人员控制总量130名。设校长1名(正科级),副校长3名(副科级)。

本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及明确合同期限;本单位工作人员涉及人事争议有关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事项安排为:

考核奖惩:全面考核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将考核分为年度考核等级,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档次。

工资福利: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社会保险等。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社会保险:本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单位信息公开的范围为: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依法年度检验检查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

(四)按照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等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予以公开;

(五)事业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信息公开的方式为: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公开;不具备条件的也可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本单位的办事大厅、公开栏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二)对《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信息,事业单位应当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自信息公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公开的内容和方式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事业单位申请获取该单位履行公益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登记管理信息;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事业单位申请获取登记管理信息的形式以及事业单位受理、办理和答复申请人的工作程序、时限、费用等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信息公开的责任为:

(一)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级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二)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三)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登记管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登记管理信息进行审查

(四)事业单位对登记管理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报举办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确定。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解散事由: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的;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的清算程序:

(一)事业单位提交注销登记申请前,应当完成清算工作。事业单位出现第三十二条所列任一情形的,于3个月内在审批机关、举办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清算报告;

(二)清算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对事业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三)清算组织的人员组成,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职工代表、财务人员和举办单位的相关人员;

(四)清算组织负责人,主持和协调清算组织的日常工作,一般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也可由其举办单位指定;

(五)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网站或报刊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采取网站方式发布的,应当发布在举办单位网站醒目位置,公告期至核准注销登记之日结束,债权人应当自网站发布注销登记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债权;采取报刊方式发布的,应当在本行政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报刊发布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债权;

(六)事业单位清算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业单位概况、清算依据、清算组织组成、公告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清算审计情况、资产评估情况、资产确认情况、债务清偿情况、完税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七)清算结束后,事业单位将清算报告报送举办单位审核,举办单位对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审核合格的,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八)清算期自清算组织成立之日起至举办单位批准清算报告之日止,一般不得超出120日;

(九)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的注销登记:

(一)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举办单位决定解散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收缴证章、公告。申请,事业单位向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受理,监督管理机构对事业单位提交的注销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审查,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事业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注销登记条件。核准,监督管理机构对事业单位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者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收缴证章,监督管理机构向核准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公告,监督管理机构对核准注销登记的有关事项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三)根据《关于实施流程再造切实做好事业单位法人注销工作的通知》,按照简易注销登记要求进行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的剩余财产处理方式: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相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登记事项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单位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更的;

(五)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章程修订草案或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讨论、审议、核准和备案程序,适用《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备案之日起生效,登记管理机关最近一次备案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本单位应当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2021年5月24日经行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行政办公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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