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19]1号)、《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规范>》和市区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精准扶贫政策,推进2025年秋季学期全区学生各项资助政策的全面落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认定机构
1.评议小组
组长:各班班主任
成员:各班任课教师及家长委员会代表
2.认定小组
组 长:张永远 季艳婷
副组长:张 成 樊志清 张 杰 王 鹏
成 员:佟 帅 董 莉 张晓华 朱美琪 生 艾 王 燕
姚 纷 牛真真 郑 琳 李 云 各班班主任
3.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永远 季艳婷
副组长:张 成 樊志清 张 杰 王 鹏
成 员:佟 帅 张晓华 董 莉 朱美琪 生 艾 王 燕
姚 纷 牛真真 郑 琳 李 云 各班班主任
(二)主要职责
1.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2.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3.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4.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
二、档次及认定条件
(一)认定档次:认定档次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二)基本条件
1.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儿童等特殊困难学生享受“免申即享”政策,不参与认定工作。(免申请、免交证明材料、免公示),不需要评审和公示,直接提供户籍和银行卡信息(两张纸)即可。
2.困难和一般困难的认定标准由学校根据认定依据自行制定。
3.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①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②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③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④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三、认定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2.每学年开学前,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形成特殊困难台账。
3.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山东省义务教育资助申请表和山东省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并提供相关材料,特殊困难学生不用提供任何证明材料。
4.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山东省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表及其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5.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6.学校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7.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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