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调动全体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区教体局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我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规定。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
全体正式在职在编教师(当年新调入的教师不参评,校级评选含合同制教师、自聘教师)。
二、参评基本条件
(一)校级:
正式在编教师当年师德考核为优秀。优秀教师名额按照学科组人数15%的比例直接确定。
(二)区级:
当年年度考核为优秀,近三年内年度考核至少有二年为优秀,并参考近2年综合量化成绩确定候选人。
(三)市级及以上:
当年年度考核为优秀,近五年内年度考核至少有三年为优秀,并参考近3年综合量化成绩确定候选人。
三、特别说明
1.同一年中评为高级别的不再参评低级别。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参评:
①参与有偿补课经查实的不得参评。
②经查实有乱收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旷课或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不得参评。
③一学期事假累计超过5天(含5天)、病假累计超过10天(含10天)的不得参评。
④出现教学、安全责任事故者的不得参评。
⑤违反法纪法规或教师职业行为规范,被上级追究或家长投诉被查实的不得参评。
七、评选办法
1.成立学校评优工作领导小组。
2.民主推荐。
3.公示评选结果。
4.上报被评优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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