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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制度-食品安全】文化路小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作者: 更新时间:2026-04-27 15:3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校外配餐工作,保障学生饮食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全体师生及校外配餐单位。

第三条 校外配餐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本、服务至上”的原则,确保学生饮食安全、营养、卫生。

第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外配餐工作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监管,确保校外配餐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 配餐单位选择与合同签订

第五条 学校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具有合法资质、信誉良好、服务质量高的校外配餐单位。

第六条 学校应当与校外配餐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配餐内容、标准、价格、数量、时间等事项。

第七条 合同应当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规定校外配餐单位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可靠。

第八条 合同应当约定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确保双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九条 校外配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从原料采购到加工配送全过程的食品安全。

第十条 校外配餐单位应当具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加工场所、设施设备和卫生条件,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和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 校外配餐单位应当加强原料采购管理,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保留相关进货凭证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 校外配餐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加工过程控制制度,规范食品加工流程,防止交叉污染和食品变质。

第十三条 校外配餐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管理,确保从业人员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并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外配餐单位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食品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四章 配送与接收管理

第十五条 校外配餐单位应当确保配餐及时、准确、安全送达学校指定地点。

第十六条 配送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温、保鲜措施,确保食品在送达时温度适宜、口感良好。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接收校外配餐,并对配餐进行验收,确认无误后方可接收。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配餐接收记录,详细记录配餐的日期、数量、品种等信息,以备查验。

第五章 学生用餐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用餐时间,确保学生有足够的用餐时间。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用餐过程的监管,引导学生文明用餐,防止浪费食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用餐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学生对配餐的满意度和建议,不断改进配餐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外配餐工作监督机制,定期对校外配餐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师生和家长积极举报校外配餐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学校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由学校校外配餐工作管理机构负责解释。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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