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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教师管理】文化教育集团教职工请假管理办法
作者: 更新时间:2023-09-30 11:46

为进一步规范对教职工的请假管理,保证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整体提升学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事假

教师因事请假必须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

(一)请假一天以上(包括一天)由执行校长审批。例会、集体活动或其它会议需请假由执行校长审批。  

(二)请半天病假或事假或不足半天由分管副校长审批。审批同意后再办请假手续。每月月底由学校办公室统计教师出勤情况。

(三)中层干部请事假由执行校长审批,凡因公外出的人员在请假条上注明。

(四)校级干部请假一天以上((包括一天)由总校长审批。请半天病假或事假或不足半天由执行校长审批。    

二、病假

(一)教师生病不能到校上班,不住院者:当天要及时向校长请假,病愈后来校上班时,1天以内(包括1天)病假,要有书面请假手续及医院出具的病假条,没有病假条者均按事假处理。1天以上病假须向学校提交以下证件(病假条、病历、交款收据等)。学校认真核查提交的证件,根据证件,确属生病需要休息的,按病假对待;证件提交不全、没有证件或不交证件者,经学校研究,不能认定为生病者,自请假之日起,按事假处理。

(二)教师生病住院者(全天24小时在医院接受治疗):要向校长请假,学校派人到医院探望、问候。病愈出院后,来校上班时,须向学校提交以下证件(病假条、病历、交款收据及有关住院手续等)。学校认真核查提交的证件,根据证件,确属生病住院的,按生病住院对待;只办理住院手续,不住院治疗者(学校派人探望),按病假对待;证件提交不全、没有证件或不交证件者,经学校研究,不能认定为生病者,自请假之日起,按事假处理。

(三)学校不设待岗或空岗,到校上班要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生病不能工作者请病假休息治疗。

(四)临时病假:教师每学期病假累计不超过22个工作日的,为临时病假。

(五)短期病假:教师每学期病假累计超过22个工作日,少于半年的,为短期病假。

(六)长期病假(病休):因特殊病例,长期不能坚持上班者,按国家有关规定须办理病休手续。

1.病假一年内累计超过半年以上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病休手续,办理病休手续时,需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区级以上医院证明,且报经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审核批准,准予长期病休,做编外处理,其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2.经批准实行病休的教师,其师德考核、实绩考核、年度考核按上级文件执行。

三、迟到

没有按规定时间上班为迟到;值勤教师未按时到岗为迟到;例会或集会时不按时到会为迟到。迟到者来校后要向值勤领导说明情况,否则按旷班处理。如遇到特殊天气,学校按照特殊情况对待。

早退和脱岗

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校者为早退;上班期间,不请假外出者为脱岗。

五、旷班

教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旷班处理:1.无故不到校上班的。2.请假未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3. 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的。

六、解聘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经教育无效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学校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婚假

根据省教育厅要求,原则上教师结婚一般在寒暑假进行,特殊情况,学校给予婚假三天。

八、丧假

(一)教师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去世,丧假5天(含周六、周日)。    

(二)教师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丧假2天。

(三)教师直系伯父、伯母、叔叔、婶婶、姑姑、姑父、舅父、舅母去世,丧假1天。其他亲属去世参照以上关系酌情处理。

九、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假,其待产期和产假期共五个月(节假日、寒暑假连续计算)。哺乳期半年,每天哺乳时间为2小时,上午1小时,下午1小时,但例会或学校组织的重要活动必须参加。采取节育措施后的意外流产按病假,没有采取节育措施的流产假按事假处理(医院证明)。

十、请假考勤结果的运用

(一)师德考核评价扣分,同时计入教师期末综合评价中考勤量化。

1.请假外出累计四小时,按事假一天计算。

2.一学期病假累计2天不扣分,从第三天起病假每天扣0.2分(累计),学年累计超过20天,师德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3.请事假一天扣0.3分(累计),学年累计超过7天,师德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4.迟到一次扣1分,学年累计超过5次,师德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5.早退或脱岗视为旷班,旷班一次扣3分,同时师德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二)实绩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绩考核视其比例定为C或D级。

1.学年病假累计超过22个工作日者。

2.学年事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者。

3.学年迟到累计超过8次者。

4.学年早退或脱岗累计超过2次者。

(三)同工资挂钩。

1.病假。

1)临时病假:每天扣工资30元(住院治疗或恶性病例除外)。

2)短期病假:每天扣工资80元(住院治疗或恶性病例除外)。

3)长期病假(重大恶性疾病):如办不成病休手续,又不能上班者,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

a.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b.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原工资照发。

c.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病假扣发工资,以学期计算。  

2.事假。

1)每学期事假累计5个工作日(包括5个工作日)内,每天扣工资50元。

2)每学期事假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每天扣工资100元。

3.迟到。迟到一次扣工资20元。

4.早退和脱岗。早退和脱岗一次扣工资50元。

5.旷班。旷班一天扣工资150元。

事假、迟到、早退、旷班等,当月扣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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