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a)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b)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c)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困难学生”:
a)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b)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c)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a)未脱贫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b)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或幼儿);
c)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幼儿);
d)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重点困境儿童;
e)孤儿;
f)烈士子女;
g)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子女;
h)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4.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a)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消费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b)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c)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d)父母双方有一方是财政供养人员。
e)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5.材料提交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与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对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实行承诺,不再要求学生到相关部门开具证明并盖章。
备注:
符合条件的学生到班主任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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